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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4月15日 7版
林亦东: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553号,原告阜阳市永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5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52542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2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桂平、周成举:
本院受理原告吕万锋与被告刘桂平、周成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平、周成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吕万锋支付货款35330元及逾期利息(以3533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刘桂平、周成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加志: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与被告刘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梁伟支付货款64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加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杏花与被告张娟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娟娟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陈杏花款14348.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张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垒:
本院受理原告安明利与被告韩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明利款4772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11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旺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森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诉王兰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99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一、第三人安徽华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森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90265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息,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阜阳市森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第三人安徽华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阜阳市森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4)皖1202民初149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王兰平承担支付责任;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懿: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辉与被告刘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先辉货款1069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刘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焦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陆荣荣与被告焦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陆荣荣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焦文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贾强与被告王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贾强劳务费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洪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宝才:
本院受理原告丁战杰与被告胡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宝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丁战杰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以24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丁战杰负担250元,由被告胡宝才负担420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解露艳:
本院受理原告冷彪与被告解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露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冷彪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解露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晨: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磊:
本院受理原告钱永军诉被告韩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786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影: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金聚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679元,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甲甲:
本院受理原告于永富诉被告杜甲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4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72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万旭升:
本院受理原告何向东诉被告万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梁修德诉被告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706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锐明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李锐明借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由被告王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健康:
本院受理原告黄兴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10元及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350.79元,共2460.79元(利息以21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照LPR4倍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静楠、陈思燕: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深圳市新翌纸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静楠、陈思燕、安徽中科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9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泰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1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阜阳市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1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怀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宾诉被告刘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74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岑波: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恒河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57号,原告阜阳市恒河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义超:
本院受理原告闫凤与被告赵义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70号,原告闫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452.67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经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科与被告邓经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89号,原告王平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克虎:
本院受理平亚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9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平亚伟定金款65000元、仓储费5000元、延期费8899元,合计78899元;案件受理费1772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刘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远明:
本院受理申天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3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申天新货款9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4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刘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风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男与被告安徽万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汝凤、程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4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永进、王恒:
本院受理原告韩晴晴、韩守用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红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刘红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天麗瑞丰饭庄: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金粮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天麗瑞丰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陕03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蔡嘉乐:
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与被告蔡嘉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嘉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779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嘉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董星江:
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与被告董星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星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6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星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与被告王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成武县汇鑫数码电子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676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