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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彧:
本院受理王国松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朱长城:
本院受理新蔡县老五建材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佛阁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崔马操:
本院受理新蔡县老五建材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佛阁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谷玉凤:
本院受理潘文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时阳光: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旺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1909号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9时在本院孙召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吴光建、赵茂江、邓友华、周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何鸿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嫩清分别诉被告赵茂江,第三人邓友华、周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何鸿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案,案号为(2025)黔2725民初630、632号。以及林嫩清诉被告吴光建,第三人邓友华、周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何鸿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黔2725民初6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5)黔2725民初630、632号合并审理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庭庭公开审理、(2025)黔2725民初631号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柏启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生洋: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廷玉:
本院受理原告关照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8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盛佳: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盛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菊: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杨胜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45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舒威、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优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周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栗进、何建彬、何鸿通、邓友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嫩清诉被告瓮安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何鸿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周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友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黔2725民初626号;原告林嫩清诉被告贵州优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何鸿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友华、周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黔2725民初627号;原告林嫩清诉被告舒威,第三人何鸿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周刚、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友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黔2725民初628号;原告林嫩清诉被告瓮安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荣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友华、何建彬、何鸿通、贵州华蓝道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周刚、栗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黔2725民初6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5)黔2725民初626号、(2025)黔2725民初627号、(2025)黔2725 民初628号、(2025)黔2725民初629号四案依次定于2025年6月11日9时、6月11日15时、6月12日9时、6月12日15时在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民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梅: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何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3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魏群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雪梅、谢芳林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6月10日17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陆江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光海、贵州中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经济物质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玺诉被告吴光海、周俊刚、贵州中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宇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经济物质协作总公司、贵州省经济物质协作总公司南明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10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理想、李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谢理想、李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7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理想、李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含罚息)22488.25元,合计272488,25元,自2024年7月23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理想、李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7元,由被告谢理想、李传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亓培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亓培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95648.65元、逾期利息7898.55元、逾期罚息29.67元、逾期复利66.73元,上述本息共计603643.6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80965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子: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朱来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 83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54119.15元、逾期利息5852.41元、逾期罚息96.02元、逾期复利76.81元,上述本息共计360144.39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6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74102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段志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段志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0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21370.78元、逾期利息10338.22元、逾期罚息71.59元、逾期复利134.99元,上述本息共计631915.58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6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200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闫少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与被告闫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赐、张飞、张友宝、汪凯祥、周建超、刘巧巧、张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赐、张飞、张友宝、汪凯祥、周建超、刘巧巧、张华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勇、邵凌、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晟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勇、邵凌、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勇、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晟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晟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27元,由原告合肥晟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谢勇、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093元。公告费460元,由谢勇、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其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自宣与常其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秀山、孙方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迅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秀山、孙方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99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宋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94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宋婷归还信用卡本金51229.8元,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24022.86元,合计75252.66元,以上暂计算至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储俊、秦维云: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56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储俊、秦维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邬军华: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5696号原告郑道亮诉被告邬军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学大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杨子谦与安徽学大乐器销售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应强、齐梅、孟肖肥: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5625、5627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应强、齐梅、骆昌虹、孟肖肥金融借款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5629号原告董永胜诉被告安徽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越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鸿弈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成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成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世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伟与被告范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能沃新能源有限公司、黄良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义诉被告丁小明、霍亚群、安徽省能沃新能源有限公司、黄良梅、朱少文、王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燕梅: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霞与施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魏创士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825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陆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吴铭:
本院受理原告姜彩侠诉被告孙吴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物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朝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空兵诉被告邓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峰诉被告童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五杰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