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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4-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417日 7


周延利、汪万平、朱海兰: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周延利、汪万平、朱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汪万平(身份证号码:34282119******3316)名下位于合肥市和平路2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二区C204-1室商业二区幢C204-1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6059)以及合肥市和平路2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二区C106-1室商业二区幢C106-1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6060)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728700元(单价9331元/㎡)、3143100元(单价1696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德信安(司法)评〔2025〕第2-0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102.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杨剑负担49元,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计: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肖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辉车辆停运损失费2860.74元;二、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肖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逸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童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逸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7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39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童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正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巧云与被告聂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聂正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巧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862.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26日为8862.47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聂正强负担1031元,原告陈巧云负担5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聂正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彦秋:

本院受理原告周银芳与被告赵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彦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银芳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赵彦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彬: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宇与被告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振宇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84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1日为18460元,后续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振宇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3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朱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德、宇萍:

本院受理原告孟令文与被告宇德、宇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令文货款91955元;二、驳回原告孟令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宇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储停诉被告张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6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梅鹏、阜阳市珊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堂、常忠平、曹凯诉被告梅鹏、阜阳市珊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53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三合镇金摇篮奶粉陈丽店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82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珊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梅鹏:

本院受理原告江士明、孙益海、屈金举诉被告安徽珊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梅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8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焕影:

本院受理原告林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4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松朋: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006号,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车费用10000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日的利息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吾岗: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永驰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67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魏星与被告韩艳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魏星支付工程款7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韩艳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亚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蒋亚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85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5日9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璐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高璐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威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陈威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维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张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红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刘红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86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纪逸夫诉被告合肥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596号,因被告合肥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鲍中学:

本院受理原告葛传波诉被告鲍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帝诉被告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祥与被告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0181民初1220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唐伟:

本院受理原告高定安诉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106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建新、郑孝成: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5267号原告蒋惠琴诉被告张建新、郑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玉锦与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优邦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语辰与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优邦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804、108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润福临足浴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润福临足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润福临汤泉良子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润福临汤泉良子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力达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桂与被告合肥力达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勇与被告徐振宝、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崔勇支付560000元及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崔勇负担1400元,由被告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