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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5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昊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4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石祥利、石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504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下午15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贾月雷:
本院受理原告焦道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58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明、李德军、王纪、赵永猛、姜利利、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461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上午9时10分至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沿:
本院受理原告张得勤诉你赡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447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3日上午9时50分在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徐广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94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汪燕争、马帅:
本院受理原告侯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38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464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廷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廷云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鲲诉被告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忠桂诉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锐,曹政: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禹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束永盛与被告刘禹廷、第三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7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创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金庆丰、汪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安徽金创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金庆丰、汪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修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立荣与梁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检察日报在2025年3月4日刊登的安徽省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公告中,原告马兰与被告汪宏卫、汪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谭力、文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内容2处有误,1、将原公告内容中:“本院受理原告马兰与被告汪宏卫、汪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谭力、文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马兰与被告汪宏卫、汪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谭力、文灿、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将原公告内容中“原告马兰向本院起诉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1673.8元(详见赔偿清单);变更为“原告马兰向本院起诉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7597.8元(详见赔偿清单);”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萍: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23民初45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先春,胡永梅、陶飞、马瑞,张魏伟、张怡、武敏杰、杨敬文、王大帅、张雷、王广宏,张海菊、夏适,黄彦,王柔刚,汪美娟: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方银行卡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德海: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福与被告董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董德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邢铭与被告郑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景召:
本院受理原告任昱衡与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72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15时0分至15时3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志利与被告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9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与被告徐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98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时飞: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放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 011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续诉被告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学诉被告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和平与被告王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9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进、江苏嘉宏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京秋木业经营部诉被告陈明进、江苏嘉宏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孟曼妮、汪家东、江祺:
原告陈立金、陈立明、宗成家诉被告李孟曼妮、汪家东、江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许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2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王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2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存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一平、龚丽雨与被告龚存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773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露露与被告姜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252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海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贤伟诉被告黄海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点45分在本院的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甜燃图书店:
本院受理原告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甜燃图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179号,因被告合肥甜燃图书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1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贤杰,杨纯露,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潜江市辉雅服装有限公司,雷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异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潜江市辉雅服装有限公司,雷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潜江市辉雅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锐昇服装有限公司税款46943.90元;二、被告潜江市辉雅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锐异服装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6943.9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雷凯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锐昇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潜江市辉雅服装有限公司、雷凯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汉武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琦、江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4)皖1503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张书琦、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汉武通通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300元,由张书琦、江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彭城堂新概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顾标与安徽彭城堂新概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4)皖1503民初958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人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成与六安人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1503民初16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静:
本院受理原告汪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8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韩太东、荣华云、六安市裕安区荣华云汽车配件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胜与被告韩太东、荣华云、六安市裕安区荣华云汽车配件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9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万明与被告张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9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042.3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广耀:
本院受理原告高兆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8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在朋:
本院受理吕新根与陈在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新根6153元;二、驳回原告吕新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四安、余本永、合肥亿辉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雨晨诉被告余四安、余本永、合肥亿辉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余四安、余本永、合肥亿辉超市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冯雨晨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30000元,合计8030000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旭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旭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道兵:
本院受理安徽闽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诉毕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夏仕科诉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
本院受理付庆友诉唐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春玖:
本院受理廖伟诉赵春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玉涛:
本院受理汪晓敏诉任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瑶:
本院受理马宇诉张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新燃:
本院受理裴梦伟诉胡新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光旭:
本院受理杨继贵诉郑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勇:
本院受理宋颖诉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静、舒陶、张海琪、姚雯、章涛、余强强、张蕾、刘锅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356号、(2025)皖0103民初2523号、(2025)皖0103民初2524号、(2025)皖0103民初2525号、(2025)皖0103民初2526号、(2025)皖0103民初2527号、 (2025)皖0103民初2528号、(2025)皖0103民初25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钰与你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华明:
本院受理陶志果与黄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陶志果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照3.4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陶志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黄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萍: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4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一宇:
本院受理付占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北京环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锦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冀0929民初15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梁康:
本院受理(2025)豫1729民初1704号马聪聪起诉你与第三人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韩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刘树义:
本院受理李跃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玖隆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骐信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云、李红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夏云、李红艳、贵州最臻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龙弟远:
本院受理王小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兰明生:
本院受理李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邱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永和镇陈茂荣副食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潇霏:
本院受理原告米付珍诉被告陈潇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1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