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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4-21      新闻来源:

【公告】

2025年421日 8

孟晓勤:

本院受理原告邹雷与被告孟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759号,原告邹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借款总额的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谭重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红与被告谭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764号,原告周晓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悦(身份证号码:34122619******6919):

本院受理原告徐炳源与被告孙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654号,原告徐炳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截至2023年11月9日,被告尚欠本金22000元。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724号,原告王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艳军与被告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547号,原告沈艳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范丽侠: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義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婷婷、范丽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803号,原告阜阳市義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4830元及利息609.3元(以483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2月15日为609.3元,自2025年2月15日后以LPR上浮50%的标准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梅:

本院受理原告雷庆庆与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885号,原告雷庆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帅帅与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069号,原告杨帅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凤荣: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阔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凤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55#住宅楼602室房屋的办理产权证书所需全部资料以及办证费用340元(暂计),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未提供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55#住宅楼602室房屋的办理产权证书所需全部资料的违约金3000元,要求被告返还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55#住宅楼602室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代偿款1665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晓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思维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0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4196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凯: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宋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卢地:

本院受理原告陈姣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1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宗堂:

本院受理原告孙侠诉被告叶宗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0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6576元,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晴晴:

本院受理刘洪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晴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刘洪寨借款4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陈晴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向秀山、孙方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迅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秀山、孙方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99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德赐、张飞、张友宝、汪凯祥、周建超、刘巧巧、张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赐、张飞、张友宝、汪凯祥、周建超、刘巧巧、张华英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谢高翔酒商店不慎遗失公章,编号:35011110091026,声明作废。

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谢高翔酒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