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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5-2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5月26日 7版


田永贵: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武建国诉被告田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620号,因需要向被告田永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朱荣贵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027号,因需要向被告刘伟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尹鹏、李小佳、吕军、周维:

本院受理宋金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宋金刚借款本金4566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计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计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3日起计息,三笔借款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被告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宋金刚律师费5000元;若被告尹鹏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款项中2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4年5月11日)的债务,被告周维应对被告尹鹏未能履行的2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若被告尹鹏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款项中8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4年5月12日)的债务,被告李小佳应对被告尹鹏未能履行的8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若被告尹鹏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款项中1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4年5月13日)的债务,被告吕军应对被告尹鹏未能履行的1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24元,诉讼保全费2803元,合计11827元,由原告宋金刚负担50元,被告尹鹏负担11777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田生:

本院受理安徽峤晟电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24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信兵:

本院受理原告郭新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信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新波借款本金5718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动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治伟与被告崔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崔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陈治伟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崔动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晖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良辉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红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幸福壹号整体家装有限公司、周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海、丁如亮、方万成、何水清、蒋世辅、金月平、李骏、刘锋、刘子申、秦雨峰、盛朝龙、田付山、童友亮、王永成、许俊标、叶宗堂、张传文、张启奎、周桂金、周涛、祝万平与被告阜阳幸福壹号整体家装有限公司、蒋玉勇、周银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01号,原告陈德海、丁如亮、方万成、何水清、蒋世辅、金月平、李骏、刘锋、刘子申、秦雨峰、盛朝龙、田付山、童友亮、王永成、许俊标、叶宗堂、张传文、张启奎、周桂金、周涛、祝万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陈德海支付劳务费78000元及利息16641.3元(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丁如亮支付劳务费98000元及利息20908.29元(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方万成支付劳务费33641元及利息7177.31元(利息以336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何水清支付劳务费280000元及利息59652.84元(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蒋世辅支付劳务费85000元及利息18134.75元(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金月平支付劳务费173500元及利息37156.96元(利息以17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李骏支付劳务费38000元及利息8107.3元(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8.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刘锋支付劳务费130000元及利息27735.5元(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9.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刘子申支付劳务费98800元及利息21159.12元(利息以9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0.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秦雨峰支付劳务费68000元及利息14562.95元(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盛朝龙支付劳务费250000元及利息52911.67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田付山支付劳务费58000元及利息12374.3元(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童友亮支付劳务费233000元及利息49389.35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王永成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利息8302元(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许俊标支付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9600.75元(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叶宗堂支付劳务费105000元及利息22103.66元(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张传文支付劳务费82000元及利息17494.71元(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8.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张启奎支付劳务费200000元及利息42528.05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19.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周桂金支付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6400.5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0.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周涛支付劳务费105000元及利息22401.75元(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祝万平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25602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彬与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69号,原告赵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4840元(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欠条约定的年利率10%,自2023年2月5日至2025年4月7日,利息为4840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参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和律师费;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影:

本院受理原告郑西学与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472号,原告郑西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3月14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丽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10号,原告王伟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截至2025年3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明超、陆华传: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平与被告邓明超、陆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士平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邓明超负担诉讼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鲁芳、高维翰: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鲁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李玉梅借款本金210300元,被告高维翰在对被告鲁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迪沃奥尔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凤艳、李坤、周志敏、北京奥成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恒实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尔斯玛特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顺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8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刘秋玲与被告韩如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259号,原告刘秋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亚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陈杰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来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被告来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周伟房屋租赁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来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利:

本院受理张劲龙与杨利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张劲龙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9600元及利息661.2元(自2024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4月15日,按年利率13.8%计息,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合计20261.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鹏(身份证号码:3402211986****0039):

本院受理原告谢发虎与被告李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26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98元(以12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1%暂计算至2025年3月25日,之后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乐:

本院受理周昌阅与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昌阅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423.34元(自2023年7月31日起,以尚欠的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4年1月24日为人民币3423.34元,以后逾期利息按前述标准延续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修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修德支付货款189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范永春:

本院受理(2025)内0783民初1802号原告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长恒百货店诉被告范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150元及利息9822元,本息共计17972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和法庭(中和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李朋成:

本院受理(2025)内0783民初1805号原告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长恒百货店诉被告李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327元及利息10550元,共计17877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和法庭(中和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