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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6-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张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储继强、张秀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599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92949.98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681.12元(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标准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此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诉讼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4.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AA053的车辆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卜延豹: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丁杰生猪肉销售部与被告卜延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576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丁杰生猪肉销售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9.36元(以本金803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2月17日)合计8609.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楷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洋与被告安徽楷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662号,原告刘洋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9973.0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礼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前与被告常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242号,原告李西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0元及利息(以27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加计50%的标准,自2024年6月3日暂计至2025年3月1日为106.43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世松: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天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世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28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天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5443元及利息(本金615443元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金1000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依军:

本院受理王银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张小美: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9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转普裁定书、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告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勇、高云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张勇、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9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全家福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峰、张东梅:

本院受理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6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左天雨:

本院受理原告陈韵与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8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甘知昀: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段德刚: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欧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高昆:

本院受理温文菊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段安贵:

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平诉被告段安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义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铭洋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图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周与被告李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成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华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2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石山山

本院受理原告周坤欧与被告石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1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章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6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夏本付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勇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练德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光峰与被告胡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25日解除;二、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光峰租金9109.59元、物业费2270元、违约金500元;三、驳回原告周光峰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330元,由王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贵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业群、陈克俊与被告刘贵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640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孝前诉被告朱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4)皖1503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德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孝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本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孝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朱德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焕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刘焕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焕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11770.32元、截至2024年8月14日的利息5135.27元,合计516905.59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刘焕顺提供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丰泰·卡地亚湾37栋1803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9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刘焕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广云:

本院受理的吴元诉张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546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腾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先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利

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进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远东、程玲玲

本院受理安徽唛吉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与吴远东、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邬效斌

本院受理许际超与邬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霖生

原告刘昌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帅、高冬第、康俊涛、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胡国风、合肥市众汇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十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君姮

本院受理原告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龙、李君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检察日报在2025年5月29日刊登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原告黄能江与被告王敏、王俊堂一案的公告中,现将原公告内容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娟娟、陈平、陈前程、林仰宋、陈江勤、黄国生、高社华、蔡治地、刘同信、姜睿蓉、陈发琼、陶昱、魏兵、孙磊磊、吴鹏、文益章、陶永东、吴龙明、刘国伟、袁皖生、朱荣丽、何付忠: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1262、11265、11270、11273、11274、11279、11288、11292、11296、11299、11301、11303、11305、11315、11317、11318、11324、11328、11331、11333、11334、11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4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豆贤芳、郝圣俊: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绍英、钱昌霞、张睿杰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毅泽诉尚龙龙、拓瑞网络服务(徐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060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9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朋朋: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朋朋、孙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4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756000元(本金1000000元,利息756000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9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月利率12.90%,后续利息以月利率12.9%计算至二被告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相关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下午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汤凯、韦玮: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汤凯、韦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家山:

本院受理周晓楠与姚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国明:

本院受理侯晓丽与钟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郁化春、李超:

本院受理孙金发与郁化春、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佰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小妮与李彩霞、安徽佰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东明、夏明华、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与被告朱东明、夏明华、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长市京发物流有限公司、王甲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长市京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王甲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先忠:

本院受理合肥多曼厨柜有限公司与马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向华、蔡兴春

本院受理胡坤发与朱向华、蔡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8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浩与合肥福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月线:

本院受理原告奚治香与被告卢月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百友:

本院受理原告崔正祥与被告曹百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世凯:

本院受理原告薛伟与被告范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晶: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焰诉被告余涛、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章利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利焰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康晶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章利焰对被告余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86号春暖花开小区10幢36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01039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鹏: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杨林肉类批发部与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旭华:

本院受理陈方林与董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拾易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PG5U50):

本院受理原告徐可睿与被告丁琴、安徽拾易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不得追加徐可睿为(2024)皖0102执54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判令原告对安徽拾易商贸有限公司差欠丁琴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雨薇与廖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广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文美与侯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包租婆房屋租赁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房押金与房屋租金估计1846元;被告按《房屋租赁合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两倍房租17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张慧慧电子商务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张慧慧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张慧慧电子商务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88533号“ARROW”、第25711926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张慧慧电子商务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玉环、巫仕羊、周道红:

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环、巫仕羊、周道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玉环、巫仕羊、周道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二、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烁万洽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桐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烁万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烁万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桐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广州桐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烁万洽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百如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烁万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烁万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百如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广州百如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继、温雅: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王琴与被告刘继、温雅、浏阳市蒸浏记蒸菜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继、温雅、浏阳市蒸浏记蒸菜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红、王琴特许经营费用60000元;二、被告刘继、温雅、浏阳市蒸浏记蒸菜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红、王琴各项费用损失21604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以216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红、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