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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6-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6月6日 6版


韦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韦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57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388.7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6月1日拖欠利息为1831.93元、拖欠罚息为30.61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277251.31元;自2024年6月2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773元;3.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旺园小区3#楼603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腊梅、黄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陶腊梅、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6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324.9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3月26日,拖欠利息为7065.85元、拖欠罚息为1170.48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148561.32元;自2025年3月27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85元;3.两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地新都会蓝海1幢1424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腊梅、黄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陶腊梅、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6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8005.5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3月26日,拖欠利息为33206.03元、拖欠罚息为8921.09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660132.71元;自2025年3月27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202元;3.两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地新都会蓝海2幢1层19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查显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查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64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2700.7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3月1日拖欠利息为8737.7元、拖欠罚息为340.38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421778.84元;自2025年3月2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217元;3.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大观亭小区二期16号1单元602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64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8762.0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3月1日拖欠利息为13891.57元、拖欠罚息为217.36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452870.95元;自2025年3月2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28元;3.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厦华花苑2#楼401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三维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灏业(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633号,原告阜阳三维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能灏业(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26764元,并支付利息暂为92.9元(以1093905.6元为基数,2025年3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即3.1%计算利息为92.9元),以352676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到款付清为止,被告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张翔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能灏业(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为人民币3281.7元(2025年3月13日按照未还款金额1093905.6元的日0.3%计算违约金为3281.7元,后续违约金自2025年3月14日起按照未还款金额3526764元为基数,以日0.3%计算违约金至款付清为止),被告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张翔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保全责任险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倩茹:

本院受理原告蒋勇诉你、吴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新标、刘倩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蒋勇借款本金287297元及利息(2025年1月28日之前的利息62287元,后续利息以287297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范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欠原告张跃梅借款本金178333元及利息(以17833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张跃梅对被告范兴利名下位于太和县友谊路东侧自来水公司南侧关奇源等四户联建楼610户的抵押房产(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顺序)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张跃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范兴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向红:

本院受理原告郭道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向红偿还原告郭道保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郭道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郭道保负担360元,由被告刘向红负担39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美杨:

本院受理原告韩彪诉被告刘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82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郝周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459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毛雪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毛雪梅与被告任鹏程离婚;二、婚生子任建行、任建祥由原告毛雪梅抚养,被告任鹏程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别支付任建行、任建祥各500元抚养费至任建行、任建祥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安诉被告丁广友、安徽绿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166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生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占义诉被告赵生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27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祥源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89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刚: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雨洁水暖经营部诉被告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07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其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346.36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9月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为止);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健:

本院受理原告费祥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绍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2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本金38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0555元(以38500元为基数,参考1倍LPR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书东: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309.61元(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3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846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5532.08元,以28466元为基准,利息自2021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9日止,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新辉、王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念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2年4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政、周礼锐、合肥合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990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江俊返还原告赵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73.4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2年8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日,即32960元,之后顺延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餐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杜宜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位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9766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位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嘉兴百路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徐贤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16434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280.02元(以1183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直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2221.57元,以46019.5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直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58.45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琴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87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相朋:

本院受理原告胡晨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相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晨阳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郑相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郑相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