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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7-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王福志、代振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扬与被告王福志、代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6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发东、朱子硕、梁伯韬、李长兰、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王孝政、宣兵、李克勤、贾正增、许俊、潘世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195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苗鹤: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达胜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46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蒋祥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01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6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石贺:

本院受理原告郑林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59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准予郑林梅与石贺离婚。2、判令婚生女郑奕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5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黄武萍:

本院受理原告林开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 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武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开藩借款本金41619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41619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黄武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开藩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811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黄武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贾照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伟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号63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刘奇才:

本院受理原告崔利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城法庭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海金:

本院受理李运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龙群:

本院受理江仕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渊:

本院受理曹振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袁廷友: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怀谦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1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8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犹昌玉: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吉祥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何大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6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8日14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光敏:

本院受理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光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强: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安林:

本院受理闵昌国诉吴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6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鑫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阜阳市鑫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6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涵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涵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67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源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源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6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源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源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7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72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75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继友、周勇英: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刘继友、周勇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8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共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共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9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景: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张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9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佳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197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20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聚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20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波、闫国倩诉被告李军、徐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067号,原告杨文波、闫国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李军与被告徐影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有位于颍州区宝龙城市广场12号楼1单元3302室的房屋,面积136平方米,经协商产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守敬:

本院受理原告普进菊与被告张守敬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60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杨: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云亿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98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涛、安徽中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10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雪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90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卢井水、闫瑞瑞、党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井水、闫瑞瑞、党贵峰、杨宗臣、李伟、席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闫瑞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884.97元、加压费396元。二、被告杨宗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707.29元、加压费396元。三、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707.29元、加压费396元。四、驳回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闫瑞瑞、杨宗臣、李伟各负担50元。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井水、党贵峰、席德华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佳控人工智能应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5)皖029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被告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佳控人工智能应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1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保全费1,07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85元,由被告塔普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前兵:

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7785号,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曹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6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86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尘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范光辉、王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韵时代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尘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范光辉、王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初19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燕、周井绍、陈素梅、陈峻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二、被告谢燕偿还原告律师费;三、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井绍、陈素梅、陈峻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继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杨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杨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方辉诉被告张丽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0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咸东:

本院受理原告蒋军学诉被告刘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

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诉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环贸易有限公司,吴晓陆;建华区仟喜金虎家俬店,沈福艳: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9月15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迈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至联锐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迈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4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雪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朝乾耀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鹏、胡雪敏、安徽启一生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8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曙光、王登: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013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李彪: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0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000元,资金占有损失自2024年11月15日,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归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祥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作和:

原告安徽升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祥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作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279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琛: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仙踪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玮、汪太宾、任志刚、王琛、高晓莉、王嵩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多力涂覆材料有限公司、靳明、张青、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多力涂覆材料有限公司、靳明、张青、张学永、刘坤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5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海威贸易有限公司、王阳洋、申世伟、王后俊: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海威贸易有限公司、王阳洋、申世伟、王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4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姚大有(3401111964****5094)、刘燕枝(3401111964****5084):

本院受理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大有、刘燕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28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刘燕枝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788号美乐园商业文化广场C-8.9号C幢C-8.9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1555)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1457340元(单价802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房评估字(2025)SF0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春山、朱凤华、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山、朱凤华、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155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春山、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颖州路与河东路交口北城鸿顺商业广场2幢301室(产权证号:1590024182)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2024887元(单价320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安房评报字(2025)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晓倩、林超、韩秀秀、郑迎春、荣相国: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0819、10851、1088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诉吴晓倩、林超、韩秀秀、郑迎春、荣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新医学检验有限公司91340100MA2NBN776B: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德新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民初13021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款项1492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407元(违约金以14922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4年5月26日至起暂计算至2025年2月12日以后仍按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北龙越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慧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龙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慧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龙越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已于2024年5月3日解除;二、被告湖北龙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坤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8500元并自2024年1月14日按照年利率13.4%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慧坤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761元,公告费510元,均由被告湖北龙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远:

本院受理原告梁金翠与被告周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增臣、邢振祥:

本院受理原告路宏亮与被告张增臣、邢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庆瑞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亚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暖虎公寓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1737号,原告耿新光诉被告暖虎公寓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益袋科技有限公司、孙健敏、安徽红果时代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合肥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文来利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东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源美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7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艾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万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仁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伟、王淑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礼龙、吴娟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珍珍佳食品商行与被告王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珍珍佳食品商行货款60349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尚欠货款本金6034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珍珍佳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王金金负担1315元,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珍珍佳食品商行负担4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金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钱粮: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勤龙与被告张钱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钱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费勤龙劳务费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劳务费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张钱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荣、翁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梦影与被告陈荣、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荣、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梦影7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梦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陈荣、翁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道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毕道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毕道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650元。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毕道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响: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道炳与被告张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道炳借款本金78121.13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为13249.34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8121.1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张响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许道炳有权对被告张响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31幢6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2)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29597号,皖(2022)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118334号】的房产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许道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张响负担2095元,原告许道炳负担25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士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业春与被告李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士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业春货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李士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张大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大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18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之后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大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836元,保全费203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大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齐玲与被告张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齐玲借款本金452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日为1613.39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华与被告高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宇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成华借款本金43800元。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高宇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长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修宝与被告邢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邢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修宝货款43660元;二、驳回原告杨修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邢长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磊、高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郑与被告杨磊、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闫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已偿还的1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若被告杨磊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高青承担履行义务;三、驳回原告闫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磊、高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兵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尚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尚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98996.98元并支付利息304.76元、罚息12273.17元、复利18.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之后以198996.9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尚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尚兵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惠浦顺冠照明商行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惠浦顺冠照明商行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与被告赵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250.55元;二、被告赵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赵彤负担88元,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负担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徽劳务有限公司、左国良、戈文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龙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兴徽劳务有限公司、左国良、戈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1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兴徽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龙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31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03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3.3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龙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安徽兴徽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刘家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迅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来盈国兴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刘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迅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来盈国兴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迅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来盈国兴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刘勇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迅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勇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迅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义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彬诉被告顾义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向前、张加炬、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向前、张加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2325号-1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后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7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蛟: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张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5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传超、粮安置业(六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刘传超、粮安置业(六安)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5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刘传超偿还原告房屋贷款本金288068.14元,截至2025年2月8日利息4445.9元,合计292514.04元,后续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295514.04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庭6楼703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2对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坊铭、赵以好: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赵坊铭、赵以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0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万邻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柏佳商贸有限公司与焦珏栋、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万邻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1503民初113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承龙: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林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承龙: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志和五金电料经营部诉被告林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被告林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田凤、赤峰信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峰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汉清、程英讯、陶文玲、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仁之: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9908、9932号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祁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菊与被告祁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1722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凤飞、盛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麟与被告康凤飞、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1791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晋: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晨菊与被告谢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4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雨与被告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4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先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好学与被告凌先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2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兴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穆瑞与被告李兴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75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兴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租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0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际瀚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邯郸市常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际瀚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9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瑞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咪哞日用百货商行与被告卢瑞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02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与被告阮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0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强、常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张强、常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黄耀岭: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2025)皖12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