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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5-07-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7月22日 8版


庐江县欧派橱柜经营部建材城店:

本院受理徐亮诉你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高景林:

本院受理原告邓金秀与被告高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03民初15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邓金秀借款本金1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申请费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邓金秀负担10元,被告高景林负担3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高景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滔滔: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兰兰、吴滔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27民初62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查兰兰、吴滔滔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42063.53元(其中本金35966.9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096.61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5月11日,并支付自2025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由审判员徐珍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朱永旭、杨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旭、杨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27民初62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90783.17元(其中本金87000元,利息3783.17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4月1日,并支付自2025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由审判员徐珍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虞利明、刘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利明、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27民初62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虞利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4613.92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4613.92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4月7日,并支付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判令刘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2日11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由审判员徐珍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朱乐群: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乐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乐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198元、利息556.02元、违约金259.90元,合计6013.9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朱乐群负担23元)及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谭振龙、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谭振龙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934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请求撤销(2024)皖0191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与被告安徽荣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周超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91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雪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周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8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0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卢山明诉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炜、周柳斌、合肥钧硕森然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2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与被告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3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公平:

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14664号原告周霞诉被告宋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

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14657号原告武学勇诉被告陆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小亮:

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4736号原告阮俊诉被告吴小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

本院受理原告葛庆伦与被告王永翠、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0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