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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火元与被告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飞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诉被告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黄泉金、季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黄泉金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季小红在借款10万元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支付利息;三、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880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朱林霞:
本院受理柏晓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彭建红服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彭中宪、张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豫1729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彭中宪、张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冷东方、陈英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豫1729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陈明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陈明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熊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周超、熊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6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1日16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保松: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保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王夫耕: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昊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振宇、李伦坤:
本院受理李冬洁、李莉、刘双园等174原告与被告阜阳艺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牛芳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辰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泽生、肖付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刚德物质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辰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泽生、肖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932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韦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久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小春、第三人安徽昌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5年6月5日作出(2025)皖1202民初9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068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柳兰芳、李明刚:
本院受理原告陶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凤宣:
本院对王继祥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董凤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8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支付原告劳务费31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晓雪:
本院受理陈丽红诉你、颍上县红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47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林荣喜:
本院受理原告陈力与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志华、林荣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5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阳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5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沈利燕:
本院受理康中外诉你、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55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西龙:
本院受理原告范叶刚与被告李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684号,原告范叶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以LPR4倍之标准计算利息为889.56元,2025年5月16日之后以LPR4倍之标准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书江:
本院受理原告胡广乾、胡家玲、丁成海、刘桂春、张怀锋与被告王书江、江苏汉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770号,原告胡广乾、胡家玲、丁成海、刘桂春、张怀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5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期间损失(以5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直至支付完毕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青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彬、蔡怀红、徐东强、刘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洋洋:
本院对阜阳览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蔡县昊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冯洋洋、赵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6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合计686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继辉:
本院对阜阳居舍装饰有限公司与贾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7153元及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691.87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正莱商贸有限公司、吴牧: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316号原告合肥广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正莱商贸有限公司、吴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告湖北省正莱商贸有限公司、吴牧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卫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卫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76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376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章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7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37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娟、叶传金、俞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肥东县鑫高镀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田恒彬、俞娟、叶传金、俞石、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389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帮文与被告安徽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40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科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诉被告邵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特尔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与王丽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道琴诉被告唐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相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强: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951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王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宝益商贸有限公司、张艳、邱飞廷: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宝益商贸有限公司、张艳、邱飞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张艳、邱飞廷(共有)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坝下路368号云峰花园G17幢2904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2714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2715号,建筑面积132.87㎡)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22172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160864.81元,两家平均值2191293元(即评估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辛解放:
本院受理的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与辛解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1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7637元(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舜鑫物流有限公司、姚林、查锦标、高爱侠:
本院受理的郑运兰与安徽舜鑫物流有限公司、姚林、查锦标、高爱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运兰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盐款217400元及违约金暂计262264.21元(违约金以217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40005.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4倍lpr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2258.61元,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一项诉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星3411251986****4337:
本院受理原告丁婷与被告张玉虎、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5年7月2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玉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5)皖0103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李星承担支付装修款19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为108.83元,之后以19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的责任;3、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李星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梅、方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4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贾尚东、贾林虎、李连美: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贾习芳、王莉惠、贾尚东、贾林虎、李连美、王良文、陈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5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范文广: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007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范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明桂,孙辉;王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京嘉润泽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9月15日15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爱之家母婴服务集团有限公司91320583MABMACAE20: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栢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爱之家母婴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民初12877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安徽栢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爱之家母婴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长包方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5年3月1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租金623641.3元(已扣除押金7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辉: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2904号,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氏板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后户:
本院及理的原告王前和诉被告丁后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果、马刚: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俊鼎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李果、马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90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蕾、杨非:
本院受理原告刘楠与被告朱蕾、杨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6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兴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茂福诉被告郑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781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宸玖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加波: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联学院与安徽省大宸玖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加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0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立卉:
本院受理原告郝海燕诉被告赵立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60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书纳:
本院受理原告吴翼添诉被告刘书纳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焱众建材有限公司、周新云:
本院受理原告柳义飞诉你们、赖鑫、易莹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诉请为:一、四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47万元以及利润13万元、违约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标准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暂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本金441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7日计900.21元,实际以此标准主张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为45010.2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心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俊、合肥跃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博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0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维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桂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豫丰菌菇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恒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鸿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信创达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纪亮亮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海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苏福商贸有限公司、家乐福(中国)超市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明川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0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0月27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蜀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仁强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先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温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96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西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传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45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及利息814.5元(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款清息止);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4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岳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77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2、判决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的皖SW3F95号汽车一辆、皖SFN938号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判决确认截止到2025年6月20日止,皖SW3F95号汽车一辆的市场价值为8万元、皖SFN938号汽车一辆的市场价值为8万元。4、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21438.20(11618+9820.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1438.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直到欠款付清为止)。5、判决被告将2辆车交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7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智会、邵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蒋成芳诉被告王智会、邵亚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3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崔丽莉、吕振先:
本院受理原告管钱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7770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于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23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9733.14元。2、判决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2019年08月26日起,以欠款本金19733.14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04月07日,利息20236.34元);以上本息和暂计为39969.4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14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黄露露、黄晓黎: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露露、黄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上午10点3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5年7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原告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磊、张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容有误。现将公告内容中:“案号(2025)皖1503民初3753号”,更正为:“(2025)皖1503民初3953号”,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