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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7月24日 8版
檀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檀军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檀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30.03元、期内利息763.45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檀军军负担337元)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江加义:
本院受理原告陈石磊诉被告江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加义偿还原告陈石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73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原告已预交122元)、公告费90元,由被告江加义负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胡宪泽: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壬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宪泽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宪泽支付原告安庆壬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课时学费1302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元(原告已预交108元)、公告费90元,由原告安庆壬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胡宪泽负担268元(受理费178元+公告费90元)〕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张善斌、吴竹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善斌、吴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27民初61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善斌、吴竹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75593.26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5593.26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3月11日,并支付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由审判员徐珍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曹前兵: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7785号,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曹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6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86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尘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范光辉、王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韵时代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尘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范光辉、王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燕、周井绍、陈素梅、陈峻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二、被告谢燕偿还原告律师费;三、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井绍、陈素梅、陈峻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陈继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杨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杨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方辉诉被告张丽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0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咸东:
本院受理原告蒋军学诉被告刘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
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诉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环贸易有限公司、吴晓陆;建华区仟喜金虎家俬店、沈福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5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迈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至联锐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迈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4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雪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乾耀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鹏、胡雪敏、安徽启一生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8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讯: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7077号,因向被告李讯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陕西中氢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西部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如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马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米立新诉米良等人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陕0824民初13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麻城市宾哥劳务服务队(经营者:蒋良宾):
甘忠汉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鄂1002工伤举证〔2025〕006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此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可在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举证,逾期不提供证据,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