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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9-0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刘鎏:

本院已受理温浩与刘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温浩借款1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刘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车建民:

本院已受理韩静与车建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车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韩静租赁费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车建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燚阳:

本院对原告丁晶晶诉被告李燚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燚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晶晶借款本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燚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磊:

本院对原告钱永军诉被告韩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钱永军劳务费87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韩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冬:

本院对原告阜阳开发区玺润汽车用品经营部诉被告韩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开发区玺润汽车用品经营部货款2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韩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颜小明:

本院对原告马长羽诉被告颜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颜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长羽借款本金39412元。案件受理费78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颜小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建国:

本院对原告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高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邵之初:

本院对原告刘殿杰诉被告邵之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邵之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殿杰借款本金44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邵之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振亚:

本院对原告刘经文与被告王振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振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经文货款25084元。案件受理费42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王振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东子、鲁振洋:

本院已受理徐立锋与郭东子、鲁振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东子、鲁振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立锋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郭东子、鲁振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光义: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光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凯旋: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凯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凯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5200元及违约金(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慧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凯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航宇:

本院已受理陈星星与刘航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航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星星劳务款2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刘航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龙: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廷跃蔬菜经营部与被告刘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坤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廷跃蔬菜经营部款818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刘坤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季帅帅:

本院已受理孙培东与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帅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培东货款6233元及利息(利息以623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季帅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振华:

本院已受理李雪与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雪货款931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宋振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