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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1-09      新闻来源:正义网

李根:

本院受理原告魏强强诉你与田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2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魏强强与被告田洪芳、李根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田洪芳、李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强强购车款27000元;三、驳回原告魏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西亮:

本院受理原告汝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汝静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玥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华东实业有限公司、鹿邑县涡河港区物流有限公司、宋羿青、朱志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161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奇:

本院受理原告潘辉与被告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潘辉支付借款本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许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诉被告马永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信用卡本金135807.17元及暂计算到2025年6月6日利息11638.31元、违约金等13307.3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饶会敏: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诉被告饶会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饶会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信用卡本金114765.02元及暂计算到2025年6月6日利息9125.41元、违约金等9551.8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伟、吕铃: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688897.04元及利息12111.76元,合计70100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6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对你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诉被告刘继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继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237.7元及暂计算至2025年6月21日利息、违约金等17749.82元,合计491987.5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二、原告对被告刘继军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和顺花园2室房屋(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014005623号)在设定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倍倍: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继辉: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居舍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9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居舍装饰有限公司货款71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5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晓兵、林燕、李子峰、林建峰、丁卫、周可升、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洪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晓兵在197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就第三人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对(2021)陕070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世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林燕在97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周晓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补充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世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57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周晓兵、林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林:

本院对原告安徽省鑫铝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34006元及利息,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继福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诚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346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6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郭娟妹,王大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朋与被告郭娟妹,王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8402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鑫(公民身份号码340824********5437):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9812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岳蓓蕾(公民身份号码340123********5462):

本院受理原告柳勇与被告岳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6296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正龙(公民身份号码340104********4519):

本院受理原告郑兴武与被告韩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498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邦杰(公民身份号码342601********0233):

本院受理原告何籽辰与被告丁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4964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立(公民身份号码342124********0214):

本院受理原告于侠与被告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4587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朝英、姚龙: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玉与被告钱朝英、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2674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逸芝(公民身份号码340104********2025):

本院受理原告丁华敬与被告丁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5319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兴国(公民身份号码330727********4717):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滨与倪兴国、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258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传、李道云:

本院受理原告胡婷立、代梦源与被告阮怀传、李道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25)皖0103民撤4号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亮亮(公民身份号码340121********6457):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与被告顾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2512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忠新(公民身份号码422130********601X):

本院受理原告李毅民与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736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丹丹、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轶、李梦瑶与被告王丹丹、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615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0519):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409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洪亮(公民身份号码220104********0612):

本院受理原告严焜与被告袁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375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恽元庆(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815):

本院受理原告冯杰与被告恽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938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