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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顺: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3897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06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瑞成:
本院受理原告时金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16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06日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曹熙: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长彪诉被告曹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80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文芳:
我院受理原告姚贤清与被告梁文芳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6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喜、王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6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南京华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莹美服饰店与被告张莹莹、朱梦茹、李海琴、余林芳、杜金梅、安徽德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德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南京华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莹美服饰店于2025年11月12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708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华军、张国治: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治、郭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6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蒙蒙与被告范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472号,原告任蒙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钱余款8960元及利息618.24元(利息计算方式: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八,自2025年1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7月20号);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083号,原告李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理想蔬菜经营部与被告李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378号,原告颍州区理想蔬菜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370元及违约金(以313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24年2月21日暂计至2025年7月25日为2317.23元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冰冰: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725号,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618元及利息(以25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暂计至2025年9月11日,以LPR上浮50%之标准计算利息为7097.25元,2025年9月11日之后以LPR上浮50%之标准实际计算至款消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727号,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以LPR上浮50%之标准计算利息为788.34元,2025年9月10日之后以LPR上浮50%之标准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728号,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96.38元(以4796元为基数,暂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2025年9月11日为696.38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5492.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尚莉、阜阳市颍州区尚莉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尚莉、阜阳市颍州区尚莉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4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截至2024年5月11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罚息932.54元(计算方式:约定贷款年利率3.95%,即LPR利率加30基点,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利息罚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56.78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史孔海:
本院受理的刘尚勤与史孔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来全: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825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张磊涂料经营部、李鸿、张磊诉被告丁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璠: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461号,原告周俊诉被告贾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棵墅乡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宗兵、李德春: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470号,原告祝平诉被告安徽三棵墅乡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宗兵、李德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剑峰: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3835号,原告孙传金诉被告康剑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倩、陈红: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2524号,原告方玉华诉被告杨倩、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6972号,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尹梅清申请宣告尹利华失踪一案,案号:(2025)鄂0984民特103号。申请人尹梅清称,尹利华系精神障碍患者,于2017年5月14日在湖北省汉川市回龙镇走失。经家属多次寻找,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后均无果。因尹利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尹利华失踪。下落不明人尹利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尹利华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利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尹利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黄国富:
本院受理新蔡县老五建材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佛阁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万一中:
本院受理万银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刘喜:
本院受理张雪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朱法奎:
本院受理梅红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迟卫刚:
本院受理孙树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白纯贵:
本院受理孙树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野:
本院受理孙树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吕宝海:
本院受理孙树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喻青: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汪生福: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平诉被告汪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华松:
本院受理易仁迪诉王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曹庆龙:
本院受理都匀市得意全屋吊顶门市部诉曹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董汉强: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董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童英: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张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周礼碧、张光荣: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0241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27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贵州世纪华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诉贵州世纪华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莎、王林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顺、李建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郝爱中:
本院受理原告唐贺宝与被告郝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爱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贺宝借款本金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贺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郝爱中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帅杰: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驭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阜阳驭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运林: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小武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小武蔬菜经营部货款6154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诉讼保全费689.5元,合计2163.5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由被告王运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敏:
本院受理原告许青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青松借款本金1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3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合计3770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周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亚飞:
本院受理原告苗运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准原告苗运苹和被告李亚飞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苗运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跃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跃权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静:
原告朱丹妮与被告胡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丹妮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1373.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丹妮医药费3506元;三、驳回原告朱丹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果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海兵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安徽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果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海兵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支付货款109799.7元及利息(以1097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中果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海兵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海兵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君莱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6271号,因被告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至2025年12月23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i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BZ7号楼1单元3层30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190203号,建筑面积:85.41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3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371079元,起拍价:26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单峰:
原告褚贵霞诉你、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24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贵霞175232.68元;二、驳回原告褚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爱平、方华、喻金龙、闫美玲、付台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国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擎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浩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国挺,潘懿典当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24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君阳熙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国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擎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君阳熙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浩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国挺,潘懿典当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24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协欢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石东: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刚诉被告杨保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飞顺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菲菲、程桂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勇塘建筑工程劳务服务部诉被告安徽省中飞顺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菲菲、程桂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生诉被告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吉洲:
本院受理原告吴兴贵与被告周吉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颖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3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科安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玉与被告合肥科安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志:
本院受理原告苗成龙与被告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伟与被告罗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成志、杨欣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朱成志、杨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冀伟娜: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冀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锦灵:
本院受理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锦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火木:
本院受理丁雷与陈火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民姬: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赖民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小宇: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康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学荣:
本院受理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祥云:
本院受理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贤俊:
本院受理陈永奇与童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栋、安徽东加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董淑婉与宣以栋、安徽东加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兵斌家具有限公司、倪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安徽兵斌家具有限公司、倪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之彬: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毛之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其山: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王与被告李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82000元和利息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口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爱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风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袁晓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翔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风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袁晓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玉芽、祝斌忠:
本院受理刘敏霞与祝玉芽、祝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祝玉芽、祝斌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刘敏霞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刘敏霞负担448元,被告祝玉芽、祝斌忠负担43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祝玉芽、祝斌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杨绍才、赵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艳偿还借款本金77884.7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本案本院认为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3元,保全费1173.29元,由杨绍才、赵传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昆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昆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美英偿还欠款67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欠款67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李昆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云涛、陈治淮:
本院受理原告徐得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徐得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徐得岁负担。上诉状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三名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200元(自2021年2月25日开始,按月息1分暂计算至2024年8月25日三年六个月,直至还清为止)。合计58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程亚鸽、程燕、蚌埠绕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琪宏、史春燕申请追加程亚鸽、程燕为郭琪宏、史春燕申请执行蚌埠绕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程亚鸽、程燕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程亚鸽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45万元范围内按照皖蚌山劳人仲裁〔2024〕221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郭琪宏、史春燕承担清偿责任;三、程燕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按照皖蚌蚌山劳人仲裁〔2024〕221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郭琪宏、史春燕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谭永新:
本院受理谭玉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倪冠华:
本院受理原告伍文娟诉你(2025)皖0123民初1243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23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楚文:
原告安徽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6000元,并自2025年5月16日起以未付款项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胜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维保与被告邹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海斌、邵林玉:
本院受理原告史先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2396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史先贵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85041.66元;以8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义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铭洋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号0102民初29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德群:
本院受理原告丁景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郑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景容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景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4元,财产保全费3267元,均由被告郑德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恋雨花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建梅与被告安徽一恋雨花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园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当涂路支行诉被告安徽三锦天润科贸有限公司、张平、吴亚军、毕莉莉、毕晓燕与第三人安徽瑞园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5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杰海诉被告鲍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4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墨野:
本院受理原告汪清军与被告陈墨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墨野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琪宗商贸有限公司、盛忠: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欧格莱地板经营部与被告盛忠、合肥琪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隆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赵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合肥开辰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昂昂与被告王飞、合肥开辰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云与被告王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2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丹:
本院受理原告宋超与被告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艳:
本院受理原告胡红霞与被告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健:
本院受理原告顾斌与被告汤健、第三人合肥市新站区惠子烟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家夙:
本院受理原告史心露与被告罗家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柰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柰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7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国金(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纸印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金(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州鼎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金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29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沈远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硅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陕西仁安康健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仁安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茶员外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延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梦圆:
本院受理原告吴梓涵诉被告孙梦圆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60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其霞、左其琴、左其玮:
本院受理原告左其玖与被告左其霞、左其琴、左其玮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按同等份额继承父母遗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柔诉被告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耿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邻赞全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邱雅丽、潘满:
本院已受理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邻赞全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邱雅丽、潘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31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26日上午9时45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垒: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金顺与刘明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琳、巢湖市宁昊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姜大保与被告刘琳、巢湖市宁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讯: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13,363.37元,利息23,128.4元、罚息377.29元,复利1,268.47元(截止至2024年10月19日),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313,363.3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5.458333%及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5.458333%及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律师费4,838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和乌鲁木齐路交口东南角湖畔景苑南-1204室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左梦商贸行(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左梦商贸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左梦商贸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瑶瑶:
本院受理原告骆芝慧与被告黄瑶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骆芝慧与被告黄瑶瑶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4年12月23日解除;二、被告黄瑶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骆芝慧货款12796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79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骆芝慧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屠厚强、合肥海道集成电路芯片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冉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荣与被告屠厚强、合肥海道集成电路芯片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冉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屠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安荣支付货款26600元及利息(以26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自选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雪荣与被告合肥自选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袁雪荣与被告合肥自选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自选王中式快餐加盟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合肥自选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雪荣特许经营费用48000元;三、驳回原告袁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鼎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聚鼎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5397号,因被告安徽聚鼎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全、付璐瑶: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王文全、付璐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文全、付璐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244829.28元及截至2025年8月11日的利息15051.16元、罚息881.27元、利息复利488.87元、罚息复利12.75元,本项合计261263.33元;二、被告王文全、付璐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后期利息(自2025年8月12日起,以244829.28元为本金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淠望路以东、南屏路以北安兴正和城7#楼2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0140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王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曹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77.1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1日利息(含罚息)1615.13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4年11月12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淠滨安置小区12幢6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1917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证明第30062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衣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被告曹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志超:
木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王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1253.59元,截至2024年10月9日利息(含罚息)4947.8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4年10月10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闻堰路与永安路交叉口东南平安东苑B区38#楼603室及跃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765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112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0元,由被告王志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木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20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宏伟劳务款1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张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罗来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褚冉、褚其俊、李小莲:
原告桐城中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冉、褚其俊、李小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褚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本人财产赔偿原告桐城中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2000元;被告褚冉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褚其俊、被告李小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褚冉、被告褚其俊、被告李小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云龙(身份证号:3401232000****6255):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保与被告夏仕长、夏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仕长、夏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秀保101000元;二、驳回陈秀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364元,由陈秀保负担364元,夏仕长、夏云龙负担2000元。公告费520元,由夏仕长、夏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俊武:
本院受理原告韩树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057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娄彦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辉诉被告娄彦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15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永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程用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车越汽车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永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程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16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梅: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桂玲麻辣烫配送商行与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柯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永萍诉被告柯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15时00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辰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子钧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9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咨询费6500元;2.本案产生的法律咨询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3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礼红:
本院受理原告饶国彬与你与吴昌龙、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朱礼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青: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安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与安徽菁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永文、黄璐璐、傅守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636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徐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继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865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郭子玲: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4386号原告张圣菊与被告郭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金玉(身份证号:3411252007****0194):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橘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范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金橘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13200元;二、驳回合肥金橘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8元,由合肥金橘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范金玉负担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范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三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辉隆亦恒汽车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三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凯:
本院受理原告许燕、葛志豪诉被告葛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9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泽清与被告杨玉玲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博一带科技有限公司、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乐乐劳保服饰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一博一带科技有限公司、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6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显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林诉被告张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成林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被告张显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汪正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萍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岳喜康: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4435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尹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程道刚与被告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道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程道刚负担75元,由被告尹国强负担93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丽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丽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伟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王伟丽负担328元,由被告王亮负担4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三只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麒与被告广州市三只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元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王元麒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建功:
本院对原告张付林与被告刘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建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付林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建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范宁宁与被告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宁宁工程款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小丽:
本院对原告张军与被告王小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军货款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王小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军:
本院对原告刘迪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迪借款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彬彬:
本院对原告刘文与被告陈彬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文319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陈彬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中环金资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陕西翰林亿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英特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环金资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翰林亿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金公海:
本院对原告安徽蓝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公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蓝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5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金公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毛长虎:
本院对原告贾俊娥与被告毛长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毛长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贾俊娥赔偿各项损失607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毛长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永俊: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永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3307.93元及利息、罚息;判令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俊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颍州区刘琦路1280号祥源文旅城·祥瑞府29#住宅楼903室房产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8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永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浩浩:
本院受理原告石小丽和被告张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5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董小亚和被告张红梅离婚;二、婚生子董鹏飞由原告董小亚抚养,被告张红梅不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董小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小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鹏、许甲:
本院受理原告李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6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鹏、许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刘鹏、许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玉梅、于辉: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孙自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6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自站、李玉梅于2024年3月1日订立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孙自站、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1740.33元(从2024年3月1日计算至2024年9月9日)及滞纳金14768.46元(以121740.3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计至2025年8月27日);三、被告孙自站、李玉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返还钢管121552.3米、扣件11500只、套筒200个,若不能返还则按照《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价格(钢管18元/米,扣件6元/只,套筒5元/个)向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共计2257941.4元);四、被告孙自站、李玉梅从2024年9月9日起继续按照《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钢管121552.3米(0.007元/米/天)、扣件11500只(0.003元/只/天)、套筒200个(0.003元/个/天)]向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2025年8月28日止;五、被告孙自站、李玉梅向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20000元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所支付的保函费3000元;六、被告于辉对上述二至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44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由被告孙自站、李玉梅、于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飞诉被告合肥雷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8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耀扬、李凯、第三人阜阳市三爱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莉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164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代耀扬在未缴纳出资797.6万元范围内、被告李凯在未缴纳出资199.4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2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阜阳市三爱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18976.9元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均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工程款136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