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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田锦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397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13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358号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董少华、齐朝训:
本院受理原告鲍正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19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信远: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第三人陈郑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前方诉安徽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175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树呆熊电竞酒店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88000元及损失(自2022年8月1日以288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陈郑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君诉安徽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175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树呆熊电竞酒店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88000元及损失(自2022年9月29日以288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陈郑亮:
本院受理原告陶亚军诉安徽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175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树呆熊电竞酒店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88000元及损失(自2022年9月29日以288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褚建功、晏文胜: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学诉被告褚建功、晏文胜及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雷鸣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友胜、黄从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范荣诉被告王友胜、黄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37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庙士贵:
原告郑小平诉被告庙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丁保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保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271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丁保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平(身份证号:5123011965****5739):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毅轩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毅轩印务有限公司37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3%年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06元,公告费520元,由黄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亮(身份证号:4114021985****8276):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毅轩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毅轩印务有限公司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3%年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58元,公告费520元,由张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邦传: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芳诉被告李庆忠、李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5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庆忠、李邦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芳借款本金299410元、利息21577.48元,二项合计320987.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29941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8%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庆忠、李邦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永芳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刘永芳对被告李庆忠、李邦传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石莲南路2426号悦湖山院17幢102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80112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位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永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浦,天长市张接骨骨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伽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53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天长市张接骨骨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伽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及违约金85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伽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1元,由被告天长市张接骨骨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浦共同负担3870元,由原告合肥伽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01元。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1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货款30738元及利息11157.89元(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3073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3日计11157.89元,此后利息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元,保全费360元,合计1207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家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4日10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孝忠、王升田:
本院受理原告洪艳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时按年利率8.08%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投资款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学焘、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礼春与季学焘、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思祖: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贤与被告丁思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自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丹丹、桂乃群诉被告吴自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绍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魏绍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青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璨诉被告卢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805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江贤、彭守英:
原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2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史江贤、彭守英于2021年3月1日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伏龙村张洼村民组77号有一栋自建房,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史江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聚龙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史江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敏、刘军、李华甫:
本院受理原告宋桂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540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宋桂兴诉请为:一、被告刘军、龚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时止(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5年9月28日为681171.11元);二、被告李华甫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追索欠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李华甫、刘军、龚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1171.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鸿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政文与被告陈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鸿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政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851.51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政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鸿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付皂、合肥登途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兴梅诉被告李付皂、合肥登途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8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付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兴梅停运损失费4033.88元;二、驳回原告蔡兴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李付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月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瞿福军与被告张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8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福军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瞿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月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礼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昌林与被告关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关礼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昌林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关礼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建昌、石春党: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文娟与被告石建昌、石春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8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建昌、石春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娟货款166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6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建昌、石春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娟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建昌、石春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其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程与被告刘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程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5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刘其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祥俊与被告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费祥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凤阳煜利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3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玉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煜利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114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3114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凤阳煜利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凤阳煜利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玉根负担5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玉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瑞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杨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瑞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3632.37元;二、被告杨瑞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瑞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陈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511.34元;二、被告陈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俊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本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被告何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本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0212.5元、罚息7700元、复利640.6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个人自助提还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何本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被告何本忠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有权对被告何本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龙湖花园1幢204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45756号】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8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3元,保全费357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何本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被告张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74337.06元、罚息29672.5元、复利2404.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个人自助提还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如被告张立武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有权对被告张立武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东北侧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0幢90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8216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37110号】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314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立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莞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传磊果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莞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传磊果品有限公司货款38432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38432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传磊果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吴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岑春秋: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玲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对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南侧紫玉华府15幢3002室房屋予以分割;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梦军:
本院受理原告华翠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照旺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彭坤林:
本院受理张森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蔡国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花诉蔡国福、蔡国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光彩客运有限公司诉刘军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9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9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建中镇法官工作站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林松:
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你、瓮安诚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9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4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晓荣:
本院受理高明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5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佳:
本院受理原告吕元、张小燕诉被告杨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3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郎开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郎开建、韦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曹福: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芳与被告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胜:
本院受理贵州省黔嘉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岑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邓进文: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82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28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安徽图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房苑汇商业地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图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房苑汇商业地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费12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2、被告安徽图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房苑汇商业地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元;3、驳回原告合肥房苑汇商业地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安徽图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汪寅、王非: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82134J):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华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格瑞仕建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庐阳区华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79872元及违约金(以7987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市庐阳区华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850元,由合肥市庐阳区华安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000元,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公告费520元,由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广云、马治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张广云、马治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宏哞视力保健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桂枝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宏哞视力保健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7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毅锐、合肥永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梦雪与被告江毅锐、合肥永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0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海峰、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轶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立:
本院受理原告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3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莞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3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法到期债权,金额31,214元(大写:叁万壹仟贰佰壹拾肆圆)及资金占用利息310.17元,共计31,524.17元(大写:参万壹仟伍佰贰拾肆点壹柒圆)(资金占用利息以31,21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8日暂计算到2025年3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1,214*3.1%*117/365=310.17元,款清息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30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750元(利息以约定的一分五自2025年4月13日暂计算至7月13日,后款清利息止);2、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李素娟水果经营部与包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李素娟水果经营部货款128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87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李素娟水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文涛:
原告窦亚峰与被告宁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屹联合(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先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14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6元(以应付未付金额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暂算至2025年4月11日);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0036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翁志群与童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翁志群押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志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界: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文界、王和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云飞借款136794.90元及违约金【以136794.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照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界、王和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云飞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三、驳回原告杨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张文界、王和亮负担1700元,由原告杨云飞负担1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坤欠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842.53元及律师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支付违约金(以875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刘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城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赛: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建奇借款58252.36元,并支付利息(以58252.3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8日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被告王赛负担1457元,原告李建奇负担10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秀彬、合肥市瑶海区阮曲百货店: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王秀彬、合肥市瑶海区阮曲百货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89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1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芹:
本院受理原告鲁克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09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1,840元;(以上合计7184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野: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钢板租赁中心诉被告周飞、袁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后被告周飞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7817号案件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继德、吴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夏菲与被告王继德、吴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黄军福:
本院受理原告崔婷婷与被告黄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军福负担),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从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从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张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张从云负担1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文举:
本院受理原告邢福查与被告安徽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文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葛家芹: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家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保费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葛家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芒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晓辉3424271985****0074、张芳芳3424271986****0024、合肥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先锋诉被告徐晓辉、张芳芳,第三人合肥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2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有青:
本院受理原告束从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丹阳: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超、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龙、范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程彧诉被告韩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第一笔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28066.67元,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16日,计71933.33元,后续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总计4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国:
本院受理原告樊顺聪诉被告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整;2.被告支付2016年11月20日至今利息9.6万元(按照银行标准利息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干传宇:
原告徐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0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洋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30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利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刘学东:
本院在执行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利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刘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学东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路666号C2号楼-2号房产【产权证号:2013016140】进行现场委托评估。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2025)皖0303执恢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2.委托评估价为2795968元;3、(2025)皖0303执恢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程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4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美亿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海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3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茁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璐璐与被告王茁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40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天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众智联信息科技工作室与被告马天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43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芬、闫二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诺缘诉被告曾芬、闫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曾芬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2.被告一曾芬向原告支付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利息99170元,并支付自202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原告对被告一曾芬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绿都花园8号楼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072908号]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一曾芬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5.被告二闫二庆对第1、2、4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程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海伟、李海: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8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车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谭理想诉你与车建民、王诗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车建民、王诗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谭理想租赁费6,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玉星: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鸿泰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李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泰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5元,合计1135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玉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