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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2-01      新闻来源:正义网

李锦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邓艺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冷高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蔡国刚、郭明先: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小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融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犹敦洪:

本院受理原告宋正先诉被告犹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仁俊、徐景发:

本院受理杨建辉诉徐景发、罗仁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陆娅:

本院受理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陆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茂钧:

本院受理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耿耿: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成刚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耿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成刚蔬菜批发部货款51500元及违约金(以51500为基数,从2024年4月12日起,以同期LPR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孙耿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子豪: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红、齐松海、刘依朴、刘依澳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古紫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文红、齐松海、刘依朴、刘依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二、被告李奇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文红、齐松海、刘依朴、刘依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三、被告马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文红、齐松海、刘依朴、刘依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古紫娇、李奇奇、马子豪各负担300元,由原告赵文红、齐松海、刘依朴、刘依澳负担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殷涛: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1640号原告合肥宣雷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撞撞: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776号原告合肥蚂蚁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2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恒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华军诉被告合肥恒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叶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5日16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农文皇:

本院受理李园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46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罗泽佳:

本院受理潘丽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447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陈忠福、李惠婷:

本院受理伏胜与陈忠福、李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賢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云创空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增荣与被告合把市云创空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世龙运输有限公司,陈先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兴皖贵物流有限公司与合肥世龙运输有限公司,陈先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雪、沈军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发明与被告李雪、沈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为3.1%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沐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周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爱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欧爱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

原告郑敏捷与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

原告訾翔与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

原告周小飞与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

原告魏波与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

本院受理原告费勤增与被告钟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7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合肥康骏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与王华,合肥康骏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铜: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明与被告张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金明工程款1481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徐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晓雅:

本院受理原告丁翠兰与被告朱晓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暂计16841.1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此维权产生律师费15000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合肥市瑶海区障山路玲府5幢701/701上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拥军、姚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文与被告赵拥军、姚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8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2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遇萌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黄家琪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遇萌宠物店(个体工商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各种损失(洗澡费78元,医疗检查费2521元,交通费300.20元、误工费3日,每日184元,计552元)共3451.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雪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朱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思: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良、胡波、褚心洁、胡超、罗诚、陈光苹、贾雲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436、11438、11442、11444、11445、11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玮: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与被告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松借款本金79015.56元并支付利息142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超过年利率18%,则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立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元,保全费963元,公告费400元,由苏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安取(身份证号码:3403231966****491X)安徽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顾艳、陈安取第三人安徽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07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对(2022)沪0112民初4588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安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4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沪0112民初4588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骅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子璐(身份证号码:4107272004****9584):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鎏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骅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子璐、李云、江苏万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10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鎏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骅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子璐、李云、江苏万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刘恒超:

本院受理宁国沃其仪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刘恒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国沃其仪器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6998元;二、被告刘恒超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国沃其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宁国沃其仪器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刘恒超共同负担128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钢正钢铁有限公司、刘恒超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恋雨花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专恩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梦茹:

本院受理原告武月利与被告李梦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87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0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加贤: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王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化楼、郭曼曼: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化楼、郭曼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阔通讯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储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连文工艺品有限公司、胡立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龙泽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立顺、胡乔、杨雯雯及第三人安徽连文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43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贵州靠谱旦能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靠谱旦能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11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维: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福与被告黄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黄维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龙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孝兰与被告何龙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景汉亮: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10807号原告王文坤与被告景汉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8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景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坤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景汉亮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10087号原告戚仁国诉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左邻右里公司)、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0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戚仁国与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万创邻里拾光智慧农贸市场租赁合同》;二、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仁国租金230000元;三、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仁国违约金(违约金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10元,由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但德瑞、六安市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来云与被告但德瑞、六安市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六安市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梁昊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六安梁昊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2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炳海:

本院受理原告汪维海诉被告张炳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26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维海劳务款71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15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维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炳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梁国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梁国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王龙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庞明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梓德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420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梓德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871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1871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梓德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省庞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世武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戚德群与被告陈东伟、合肥盛世武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38246.3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昌智:

本院受理原告孟钰霖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491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孟钰霖与被告王昌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被告王昌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孟钰霖定金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昌智负担。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昌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老五保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老五保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8月5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日月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周本举与合肥日月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本举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768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6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提供货物之日起算,款清息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乃奎、孟世宗、黄德杰、谢越、彭湃、朱行燕、庞德信、张学武、刘姣玲、许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538、11540、11542、11545、11550、11551、11553、11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勇: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258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任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夏荷路99号铂悦府G3幢2004室【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051055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家兵、许家凤、许家兰、曹云燕、张清、许家炎、陈彩霞: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家兵、许家凤、许家兰、曹云燕、张清、许家炎、陈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1252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许家兰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578(产权证号:合产110180086)/许家炎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580(产权证号:合产110180085)/许家兵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582(产权证号:合产110180084)/许家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584(产权证号:合产110180083)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海东、赤峰信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峰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汉清、程英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慕君、朱庆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417号、15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省恒诺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恒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4365.74元并支付违约金307723.3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7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恒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98元,由原告安徽省恒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4元,由被告安徽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安徽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莉忠(身份证号:3401041970****3537)、方纯明(身份证号3404021970****0290):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添寨镇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莉忠、方纯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310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宣莉忠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唐安社区青年小区一期3幢202室【产权证号:皖(2020)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79846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小牧谣羊汤馆:

本院受理原告卢珂馨诉被告合肥庐阳区小牧谣羊汤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庐阳区小牧谣羊汤馆退还预付卡内余额44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吴磊,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及第三人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392号民事判决书:一、追加被告刘帅、刘旭为王涛申请执行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23)皖0103执572号]的被执行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帅、刘旭在本院(2022)皖0103民初130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1994000元和7976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涉(2024)皖01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应为(2024)皖0103执异49号]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三、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5元、公告费460元(据实结算)均由被告刘帅,刘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恒宇与被告吴磊,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及第三人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398号民事判决书:一、追加被告刘帅、刘旭为刘恒宇申请执行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23)皖0103执571号]的被执行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帅、刘旭在本院(2022)皖0103民初14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1994000元和7976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涉(2024)皖01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三、驳回原告刘恒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5元、公告费460元(据实结算),由被告刘帅、刘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前与被告吴磊,张宁,马云志,徐倩,刘旭,刘帅及第三人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395号民事判决书:一、追加被告刘帅、刘旭为李洪前申请执行刘勇、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23)皖0103执573号]的被执行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帅、刘旭在本院(2022)皖0103民初13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安徽省蜂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1994000元和7976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涉(2024)皖010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三、驳回原告李洪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5元、公告费460元(据实结算),均由被告刘帅、刘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妙松:

本院受理原告叶升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5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支献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升巧借款本金111700元及借款利息(以111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扣除2020年1月24日之后已付利息45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升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元,由原告叶升巧负担1044元,由被告支献娟负担3483元;财产保全费1595.5元,由被告支献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内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叶升巧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汪汉蒙:

本院受理原告张麒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4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汉蒙支付原告借款金额97481.83元人民币,利息5000元(自2023年11月27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邮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黄俊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邮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黄俊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德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0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张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浩、吴士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浩、吴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24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1月16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