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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12月8日 6版
张鹏松、庐江鹏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柱保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月3日10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网络拍卖(拍卖日期以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公告为准)。一、拍卖标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安民路51号天水文苑16幢404室,建筑面积:80.33㎡,起拍价160000元;二、拍卖地点: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sf.taobao.com;三、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出到拍卖开始前;四、竞买手续:有意竞买者登录sf.taobao.com/0560/04,报名竞标并缴纳保证金;五、其他事项:与上述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届时应参加本次拍卖会,如缺席,则丧失相关权利,本公告视为送达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六、详情请查看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告,竞买须知。辅助机构:安徽金帆拍卖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1月5日10时至2026年1月6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观澜·御湖世家小区2号楼1单元18层3号〔产权证号: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51488号〕房产,建筑面积:98.36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32层,所在楼层:18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691505元,起拍价:484053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孔垂涛、耿冰振: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与被告王子龙、孔垂涛、耿冰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张静与安徽蓝鲸巨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跨境电商培训咨询服务协议》;二、被告王子龙、孔垂涛、耿冰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静连带支付1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义波:
本院受理原告邓兆友诉被告张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张义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马传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松诉被告马传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马传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健健:
本院受理原告汪学明与被告张健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755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张健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学明赔偿款79400元;二、驳回原告汪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张健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欣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12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卢兴宇:
本院受理原告郑琴与被告卢兴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2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2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泉聚栏杆有限公司、侯誌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700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礼兵、周佩佩、合肥平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699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时飞诉被告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申时飞与被告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夜嘻哈品牌代理合同书》;二、被告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申时飞返还款项32200元;三、驳回原告申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申时飞负担300元,被告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0元。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222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一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葛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263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43105.6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葛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葛一飞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汤池路77号凤曦府17幢1701〔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2080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3550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821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417元,由被告葛一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张铭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183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21280.6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5.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张铭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6号橡树湾25幢120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00242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2470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149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698元,由被告张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廖礼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廖礼娜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礼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8477.6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廖礼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廖礼娜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高刘路8号聚凤华庭13幢2404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0028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1282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34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3625元,由被告廖礼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七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樊远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安徽七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樊远丁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远丁、安徽七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3441.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七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樊远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樊远丁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与魏武路交叉口东南侧北部湾6#楼306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78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8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987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074元,由被告樊远丁、安徽七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杨洋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8881.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杨洋提供抵押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与珍珠路交口凉亭雅苑A2幢24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肥西县不动产证明第001621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99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132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529元,由被告杨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清玉、王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杨清玉、王道萍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玉、王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8971.4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清玉、王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杨清玉、王道萍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2区鑫徽苑2幢8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94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877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04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640元,由被告杨清玉、王道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徐芳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5345.6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徐芳提供抵押的位于三河镇杨婆社区王祠路南侧锦绣花园17幢403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肥西县不动产证明第002791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337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1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徐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德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告彭德侠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德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2250.6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德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对被告彭德侠提供抵押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建华社区建华新村24幢602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1022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债权40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89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094元,由被告彭德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逢水、齐常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逢水、齐常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3008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逢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众成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97433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1974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逢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众成石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齐常广对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3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先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守宝与被告程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3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彭志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管委会于2025年8月4日向贵司作出《关于催告香港鸿江世纪科技阜阳液晶显示屏和触摸屏生产基地项目退还奖补款的函》。该函件主要内容是:贵公司未妥善履行《(香港鸿江世纪科技阜阳液晶显示屏和触摸屏生产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和解协议》中返还奖补款差额的约定,剩余奖补款192017.22元未退还。因此,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催告函后30日内返还192017.22元款项,否则本管委会将作出决定,要求贵公司返还奖补资金。本管委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贵公司送达催告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贵公司公告送达本催告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陈国悦:
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喵星人宠物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6368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诉讼要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猫咪宠物用品费用201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6.8元(上述费用共计305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2月4日9时在成武县人民法院苟村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