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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盛美、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罗大成与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罗大成向本院申请追加廖盛美为本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25)黔270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郭建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爷青回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汪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州金玉满堂网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胡江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万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兰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丁俊咏: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世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丁俊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长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巍巍: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高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能源: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金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杨景放: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贞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方立河:
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方立波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方立河(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2096)于198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希望方立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若无人联系,本院将于公告期届满的第2日9时30分在白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1月21日10时至2026年1月2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东侧黄河路南侧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公寓810号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余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亮诉被告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2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7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董汉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如穗诉被告董汉英、董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9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孝辉:
本院受理原告彭定林诉被告罗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1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9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康国菲:
本院受理湖北众信至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6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迎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慧锐办公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瓮安迎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发跃、瓮安县纯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彭华副食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0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四川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秀才: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联航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吴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7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洪春江:
本院受理周俊清诉洪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14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绅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冬泉谷(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贵州绅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中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胜、贵州实林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子奎与被告岑胜、贵州实林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1702民初78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朱俊:
本院受理原告无观(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朱俊、合肥水相汤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170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刚: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5612号原告韩登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5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常银、王冬、黄香转: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常银、王冬、黄香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1391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冬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瑞泰和园B10幢1403室【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69269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42824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656906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06643.0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恽元庆(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815):
本院受理原告冯杰诉被告恽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恽元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杰借款本金166000元;并自2025年5月26日起,以16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0%顺延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杰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忠新(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815):
本院受理原告李毅民诉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7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毅民借款本金113000元并支付利息50257.22元;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之后利息继续以11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LPR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娟:
本院受理原告苗全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雪晴;黄亮亮;桂浩;毕德仕;龚杰;熊中贵;王岩岩;贺艳东;吴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润泽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477、12479、12485、12489、13542、13549、13671、13674、13684、13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泉(公民身份号码340103********2023):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军诉被告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9000元及暂计利息9395.21元,合计为998395.21元(利息计算依据:以69125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13.8%为标准,自2025年8月6日暂计至2025年8月30日为6624.48元,款清止算;以29775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四倍13.4%为标准,自2025年8月6日暂计至2025年8月30日为2770.73元,款清止算);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闾进(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417)、蔡芳(公民身份号码410503********3060):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被告芯龙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闾进、蔡芳、谢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4厘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为10800元;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1分2暂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为32400元:2025年2月11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一应当以欠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分2承担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三在其抵押的房产价值2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泉(公民身份号码340103********2023):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雯诉被告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少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36600元(分两笔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其后款清息止)。第一笔: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为25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第二笔:以4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24年3月11日起计算为81600元;2、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晨晨(公民身份号码340111********7528):
本院受理原告刘中景诉被告丁晨晨及第三人周海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入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00000元及利息44926元,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乐兵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盖建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跃与合肥乐兵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盖建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2月24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峰、卢守智、经桂珍:
本院审理原告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峰、卢守智、经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377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979号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唐月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88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暂为73617元(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至2025年8月12日,后按此利率顺延计至实际款清之日),以上暂共计1236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仁庆:
原告祖彬彬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7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谈仁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祖彬彬合理损失32458.89元;二、驳回祖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祖彬彬负担240元,谈仁庆负担959元;公告费300元,由谈仁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中燕:
本院受理原告徐旺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90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程中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旺林水、电、燃气费448.77元并赔偿损失400元;二、驳回原告徐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中燕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程中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天兵、李明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74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天兵、李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00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49元(计算方式:以欠付租金100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自2022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4月24日为304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被告赵天兵、李明丽共同负担2366元,由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2元。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赵天兵、李明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梦奇、孙婷婷、安徽盈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胡浩文与被告许梦奇、孙婷婷、安徽盈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胡浩文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72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开先、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102民初25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5年6月5日止,尚欠借款本息合计5013977.81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13977.81元,暂计至2025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损失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6000元,暂合计5019977.8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州菡睿丰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川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0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苏州菡睿丰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川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6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租金2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3年12月7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9600元(48000元×20%));二、驳回安徽川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苏州菡睿丰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苏州菡睿丰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伍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90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伍忠欠付租金8000元、违约金3600元、装修损失8000元,合计19600元;二、驳回原告郭伍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原告郭伍忠负担85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影嘉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月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81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中影嘉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梦朦购票款32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自2024年9月2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月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由被告安徽中影嘉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月月负担。如产生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中影嘉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月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沁木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78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沁木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款项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沁木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高松负担。如产生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高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英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7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省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英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金4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安徽省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产生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省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沃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8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胡晓玥、吴小龙、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沃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2161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由被告胡晓玥、吴小龙、窦强负担。如产生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胡晓玥、吴小龙、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10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4110元;二、驳回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宝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0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福建宝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2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7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4年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29日为141840元,此后算至款清之日时止,但不得超过48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8元,财产保全费4829元,合计17247元,由被告福建宝沃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产生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福建宝沃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雨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宛凤娇、合肥尺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奥贝卡家具有限公司与宛凤娇、合肥尺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城与被告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宝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王宝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飞虎: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军与被告吕飞虎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吕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海军偿还借款本金1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吕飞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靖璞:
本院受理原告朱睿涵、王予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632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25日14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2月15日上午10时至2026年2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和顺名都城(南苑)14号楼1单元4层3号房产【产权证号: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1894号、0061895号】,建筑面积:105.83平方米,房屋性质:住宅,总楼层:34层,所在层:4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540324元,起拍价:432259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海洋:
安徽建工和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海洋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和顺名都城(北苑)5号楼1单元15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41345号]房产进行评估。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2、评估报告(评估价为:630500元);3、(2025)皖0303执20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史可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贸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晗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江新飞与被告安徽晗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佳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年皖0102民初143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竹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遵招、安徽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守峰、黄守跃、黄儒先、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迈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众兴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雅竹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遵招、安徽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守峰、黄守跃、黄儒先、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迈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4206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六安法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张艺:
原告肥西县冶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法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张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2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宋宜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在新与被告宋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在新借款本金327000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菊霞与被告朱小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朱小飞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郭家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英与被告郭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4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342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4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清洁、合肥杰特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立松与被告何清洁、合肥杰特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2705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小松、艾婉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巫来康与被告罗小松、艾婉婷、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522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坤:
原告漆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多惠优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安徽多惠优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刚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大刚与合肥刚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2月2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佳佳(公民身份号码340121********4342)、丁冬东(公民身份号码340121********4312):
本院受理原告王琼诉被告姚佳佳、丁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3333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为标准自2023年10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6月17日),其后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姚佳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14幢住宅楼13-2201(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29361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蔺铭(公民身份号码342901********5615):
本院受理原告张鸿平诉被告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3万元及利息100万元(自2015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16日,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024年12月17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杰:
本院受理代燕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24民初13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蔡万贤: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顺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商德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顺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8300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守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国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芸与被告王国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芸请求法院:一、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估3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1835元及利息3442.25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宇杨汽车美容服务部、常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润步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润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宇杨汽车美容服务部、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开发区优车行汽车服务部、钱昌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润步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润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开发区优车行汽车服务部、钱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翠群与被告胡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雨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倩与被告张雨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倩23280.72元;二、驳回李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另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5490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曼:
本院受理原告陈仁强与被告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良浩:
本院受理原告葛玉军与被告邓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国海、安徽唯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艾美居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纳一建(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你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辉、刘大帅、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张西波与刘辉、刘大帅、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辉、刘大帅、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张西波劳务款33928元及利息(利息以339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刘辉、刘大帅负担。张西波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学文、陈素芳:
本院对原告李和威与被告杨学文、陈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和威货款30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杨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8318.92元、利息24836.06元及罚息1358.3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2月22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1708.24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震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9#住宅楼2601室[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870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03元,由被告王震负担844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西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陈西雷、阜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西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5210.15元、利息及罚息2064.5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西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869.17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陈西雷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纬四路269号一里香溪18#住宅楼17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4元,由被告陈西雷负担1179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甲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京京与被告王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甲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京京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甲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立林、陈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范立林、陈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立林、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63255.58元、利息26110.56元、罚息562.74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6月13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范立林、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283.74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范立林、陈静静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泉路338号新城吾悦广场(吾悦公馆御园)D3-10#商住楼403室[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901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54元,由被告范立林、陈静静负担15548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玉康: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峰与被告张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志峰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玉康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时兴广、马西云: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与被告时兴广、马西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兴广、马西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军运费8760元及利息(利息以8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时兴广、马西云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唐雪与被告王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巧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雪货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巧云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付彪:
本院受理原告谢庆法与被告丁付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付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庆法货款6900元及利息(以6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庆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7.5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丁付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文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张文燕、安徽金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1888.34元、利息8685.37及罚息126.82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7月3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34.52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张文燕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长青东路302号金悦▪君庭10#住宅楼803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435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0元,由被告张文燕负担1002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颖、颍泉区李颖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颖、颍泉区李颖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颖、颍泉区李颖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171.35元、罚息67.0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此后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颖、颍泉区李颖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8.0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0元,由被告李颖、颍泉区李颖服装店负担48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邢群洋: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绅道牛仔店与被告邢群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群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颍泉区绅道牛仔店货款19147元;二、驳回原告颍泉区绅道牛仔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颍泉区绅道牛仔店负担37元,由被告邢群洋负担27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林、朱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徐林、朱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林、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1485.91元、利息8223.73元、罚息2994.74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4月25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林、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41.73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徐林、朱红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居委会李庄403室房屋(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0120095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35元,由被告徐林、朱红梅负担276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4810号,原告李珊珊诉被告安徽众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8150元,由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荀元庆、合肥透串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荀元庆、合肥透串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荀元庆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4幢202室[不动产证书号:合庐130057454;面积:84.65㎡]的不动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56348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97318.35元;综上该房产评估参考价(网络询价均值)为776833.1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告知估价结果通知书、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彬:
本院受理原告甄长志与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9时4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虞华:
本院受理原告程寿坤与被告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4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思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朝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轩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朝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轩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司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福与被告周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2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