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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1-0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张曦、黄小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被告张曦、黄小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1月22日10时至2026年1月23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饶海红妻子杨玉丽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西侧、文昌大道南侧周口一峰梦想城16号楼1单元2201号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左兴祥: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瑾、苏州嘉博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盐城市定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朱云龙、云南谦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9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范贵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2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兴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1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邓光付:

本院受理原告中投诚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0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实林贸易有限公司、岑胜:

本院受理原告周子寒与被告贵州实林贸易有限公司、岑胜、第三人瓮安县中恒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4632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赵俊保、太和县冰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向阳、凡阿庆、凡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6687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5日15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商丘安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兰新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6527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梅魁旭、尹必云:

本院受理张迪先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罗冬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罗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冬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10088.18元;二、被告罗冬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冬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财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李财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1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财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10088.18元;二、被告李财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财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敏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蒋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0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6437.38元;二、被告蒋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蒋敏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桂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栾桂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0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栾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6681.3元;二、被告栾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汪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988.01元;二、被告汪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汪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灼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苏灼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灼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614.01元;二、被告苏灼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苏灼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国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汪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511.34元;二、被告汪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国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7210.15元;二、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宇群与被告季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0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季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宇群货款255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2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季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环环:

本院受理的原告宇孟杨诉被告章环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章环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孟杨车辆维修费11462元及更换车衣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宇孟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章环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啟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习武与被告周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啟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习武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周啟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思橦: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刚川与被告沈思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思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刚川借款本金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沈思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敏与被告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9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陈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中江与被告杨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2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中江款项20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20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杨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桂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宣礼龙与被告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礼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宣礼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张桂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卫友与被告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2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卫友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卫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侯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瑞鹏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2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瑞鹏借款4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张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明华餐饮饭店、丁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盛齐琴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明华餐饮饭店、丁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盛齐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盛齐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政、周礼锐、合肥合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邵政、周礼锐、合肥合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邵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1923.55元;二、被告周礼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980.8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邵政、周礼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亮、刘松诉被告张大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亮、刘松运输费4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亮、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大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驿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驿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拖车费用1097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增与被告刘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增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刘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嘉兴百路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徐贤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百路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徐贤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嘉兴百路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3514.56元及利息13280.0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2元,保全费14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兴百路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2487.3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曹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子武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子武借款本金5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9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金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祥金借款本金22999.8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2999.8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祥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1元,由被告张健负担473元,原告郑祥金负担4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信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虎与被告杨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2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信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信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军与被告合肥昌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彪、高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宝玲针织品商行与被告于彪、高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贵军与被告安徽优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立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音功兵诉被告彭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治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梅诉被告陈治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礼由: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龙与被告郑礼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胜与被告南京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徐帅、凌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睿:

本院受理原告胡钰健与被告吴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4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争(身份证号3401031993****3041):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子垲与被告杨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子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承揽服务费人民币299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维权费用人民币21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卫、郑少珍:

本院受理原告范莉红、范恒标、范腊梅、范恒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盖威,董晶晶,吕铁,董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刘永峰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343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02日09时0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高新区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梁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租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梁丽丽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小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租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小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夏小雨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梦凡: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租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梦凡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飞、刘焕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龙与被告贺飞、刘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贺飞、刘焕玲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士香: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友与被告苏士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苏士香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勇、闫红莉:

本院受理原告丁久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458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16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合肥林夕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林夕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4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席坚(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815):

本院受理原告宁爱国诉被告席坚、郑军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3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宁爱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400元(据实结算),均由原告宁爱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文利、牛西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刘文利、牛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8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利、牛西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206628.75元、利息8075.65元、罚息734.79元(上述罚息暂计2024年9月22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二、若被告刘文利、牛西芳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对刘文利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固镇路88号荷塘月色9幢406室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49042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依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2元、公告费460元,均由被告刘文利、牛西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浩齐: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伟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尚壹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茂高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神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明诉你、张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18)皖01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10上午8时50分在本院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勤与被告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6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继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阮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3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818869.95元,并支付利息11422.25元(含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阮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阮继文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阮继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白马山路与关井路交口东南侧东璟里7幢706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33062号,皖(2023)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113589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211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阮继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存瑞:

本院受理彭占瑞与周存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诚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16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山山:

原告周福静、王兵与被告倪山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倪山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周福静、王兵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瑶海万达广场7幢住宅及3幢商铺商104/商104上房屋顶部的渗漏水点进行维修;二、被告倪山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福静、王兵因房屋渗漏水产生的损失共计27008元;三、驳回原告周福静、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小丽、董春萍、王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卓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效敬、冯小丽、李翔、杨萍、王胜利、董春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9879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4年4月10日为42万元,2024年4月1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卓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效敬、冯小丽、李翔、杨萍、王胜利、董春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8%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76元,由被告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卓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效敬、冯小丽、李翔、杨萍、王胜利、董春萍共同负担38024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卓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效敬、冯小丽、李翔、杨萍、王胜利、董春萍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小丽、王胜利、董春萍共同负担。被告程效敬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书华、许小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荣与被告王书华、许小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谱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河北鸣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谱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

原告龚立峰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立峰借款本金18万元;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龚立峰利息(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龚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涛:

本院受理原告费广涛诉被告胡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林:

本院受理原告汪方艮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方艮946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465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方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原告汪方艮负担240元,被告张孝林负担21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雪梅、徐东顺: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韩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庆兵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应从中扣除2000元);二、被告徐东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庆兵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徐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8元,由原告徐庆兵负担333元,被告韩雪梅、徐东顺负担95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雪梅、徐东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宋华英、胡燕娇、胡永飞、胡大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费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华英、胡燕娇、胡永飞、胡大根借款本金189368.09元及利息(利息以189368.09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华英、胡燕娇、胡永飞、胡大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原告宋华英、胡燕娇、胡永飞、胡大根负担1339元,被告费贤斌负担442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宋华英、胡燕娇、胡永飞、胡大根负担210元,被告费贤斌负担16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费贤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蕊、蔡立文:

本院受理原告何红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蔡立文、郭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红贵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80000元及后续利息(以8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蔡立文、郭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国亮、尤明渲:

本院受理原告李响浩诉你们、郑学诚、魏胜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郑学诚、朱国亮、魏胜春、尤明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响浩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学诚、朱国亮、魏胜春、尤明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佳借款本金495733.51元及利息(利息以495733.5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戴超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李佳有权对被告戴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与包公大道交口银领时代花园3#16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合产110115817]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李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3元,财产保全费31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戴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永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发连借款本金6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永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定、莆田市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友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03984元及违约金5529.8元;二、被告莆田市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元,由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元,由被告张友定、莆田市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友定、莆田市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书影: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庭与被告尹书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4967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书影在继承朱广恩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刘淑庭房屋租金29447元;二、驳回原告刘淑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刘淑庭负担621元,由尹书影负担454元,公告费400元,由尹书影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

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晓彦百货店与被告李军、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晓彦百货店40140元,并自2025年1月17日起以401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晓彦百货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另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215号合肥市庐阳区晓彦百货店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佰家乐生活超市、夏仕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合肥浩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614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5年5月7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93.46元,自2025年5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461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三只小熊儿童摄影馆、刘先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倩倩诉被告合肥瑶海区三只小熊儿童摄影馆、刘先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三、周金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朱三、周金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成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振东水暖器材经营部诉被告闫成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史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森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戎熙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宸电(上海)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乐米优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义先与第三人安徽中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戎熙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宸电(上海)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乐米优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义先与第三人安徽中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3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原告提供、被告及第三人提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7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先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运前诉被告林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9940号民事及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林先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文涛:

原告李方安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方安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方安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刘文涛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韦茂呼:

本院受理原告吴硕修、合肥晨浩货运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辆租赁费6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违章处理费用1100元及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青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长征、刘秋霖: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101号,原告袁炳生诉被告合肥青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长征、刘秋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博文、合肥奥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1215号,原告熊燕琳诉被告章博文,合肥奥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俊玉: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8787号,原告汪光沛诉被告卫俊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业华: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545号,原告周保安诉被告黄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骏宜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7089号,原告合肥讷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骏宜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6556号,原告孙超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娇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答辩状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阿修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雁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9154号,原告安徽金泓发金融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阿修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雁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磊、张伟: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258号,原告张春梅诉被告何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平西: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136号,原告吴素霞诉被告李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842号,原告沈华珍诉被告程志斌、梁启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被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荣与被告亳州市雅丽百花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军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一、亳州市雅丽百花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桂荣返还编号为2013-113和 2014-030的入库单上的白芍61.46吨;二、驳回陈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亳州市雅丽百花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状内容:1、请求依法撒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桂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陈桂荣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孟世界: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孟世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9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746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孟世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老州市东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老州市东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4310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3107.8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亳州市东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被告张连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秀群: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玉与被告刘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秀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金玉清偿借款本金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刘秀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