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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1-08      新闻来源:正义网

谢唐: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2143号原告谢骏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18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永菊: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9185号原告刘宁、杨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1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秦书豪:

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书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9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53905.6元;二、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所负债务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秦书豪对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5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负担435元,由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书豪负担70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雷景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68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张继曼、杨文伟、穆涛、卜凡淳:

本院受理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吴振华:

本院受理储儒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华轩:

本院受理原告唐如远诉被告张华轩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雨寒: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君诉被告陈雨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7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雷斗俊:

本院受理原告龙文艳与被告雷斗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兰玉兵:

本院受理雷方诉兰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皮贵丰:

本院受理瓮安县怀谦食品经营部诉皮贵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2025)黔2725民初5614号公告,被告应为:张延忠,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德松:

本院受理黄辉诉谢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25民初4345号,本案已于202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后原告黄辉向本院补充举证:1.手机电话截图1张;2.黄辉案情自述1页;3.电话录音一份。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你前来本院对上述证据质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2026年2月9日到瓮安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质证,逾期视为放弃质证。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洪海:

本院受理原告宋彩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6749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6日上午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任阳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柯新春: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靳西北: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亮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1236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于军伟:

本院受理原告谭鹏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0373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娄赛:

本院受理原告韩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0931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2092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许郭丰:

本院受理原告孙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44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敬荣: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敬荣、胡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胡子珺、尹星、胡传刚、王纪平: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胡子珺、尹星、袁兴华、袁贤英、胡传刚、王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汪诚:

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汪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明、李勤、刘艾平、谢徽: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春杏与被执行人陈明、李勤、刘艾平、谢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714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陈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4幢208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38122号】、李勤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5幢5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49606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陈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4幢208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38122号】、李勤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5幢5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49606号】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822100元(单价8939元/㎡)、820900元(单价8939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25】AH2-1349号和皖中信房估字【2025】AH2-13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雪风(3401211975****4310)、周理明(3424221976****635X)、康波涛(3412231989****0939)、刘三法(3401211979****7611):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捷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风、周理明、康波涛、刘三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候华强、周金龙、杨健、陈林、熊左艘、余德猛、李业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候华强、周金龙、杨健、陈林、熊左艘、余德猛、李业珍金融借款合同五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4400、14394、14405、14404、1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红侠、王超、冯娜、刘必武: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8257、18258、18260、18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正文(身份证:3426231968****0312)、钱泥贤(身份证:3428291967****5017)、佐俊平(身份证:3412301972****4036)、沃俊海(身份证:3421231975****0984)、柯海风(身份证:3604221985****2419)、赵强龙(身份证:3412031989****4418)、李正喜(身份证:3428261972****8319)、杨玲玲(身份证:3402211985****0022)、周卫华(身份证:3427231967****7071):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上述被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7702、17714、17707、17688、17711、17682、17718、17696、17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未付保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保险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自代偿之日后30天的次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望:

原告合肥星辉壹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星辉壹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星辉壹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集买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伟男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集买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钢平:

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钢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蔡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商位租金,物管费合计22354.77元;二、被告蔡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438.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以6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第六空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潮州欢禧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文霞与潮州欢禧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群星、赵海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云龙与叶群星、赵海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本金3754500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24456.4元(以3754500元为基数,按合同履行期间最低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4.5%,自202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7日为31443.94元,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超诉被告王德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肖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蒋肖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小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昭发与被告杨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小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昭发借款本金8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7500元,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昭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3元,被告杨小宝负担2108元,原告戴昭发负担4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小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颖聪与被告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颖聪借款本金23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3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颖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吴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怀军与被告李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0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大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葛怀军劳务费1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劳务费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大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卫东诉被告叶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8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卫东车辆维修费12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叶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跃祖与被告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2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跃祖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跃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黄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焱卿商贸有限公司、许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洪珍与被告安徽焱卿商贸有限公司、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焱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洪珍货款132495.9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应退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安徽焱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原告杨洪珍负担131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洪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森、阚杨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森、阚杨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贵珍、胡晓中、胡泽坤、安徽迈联能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与谢贵珍、胡晓中、胡泽坤、安徽迈联能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马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132308.93元(含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马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马妹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马妹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9幢2507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28321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18335号]房产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9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36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马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张家成、董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张金、张家成、董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金、张家成、董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703956.38元,并支付利息56625.59元(含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张金、张家成、董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张金、张家成、董淑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张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189号海棠别院8幢407室房产[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05647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108436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92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金、张家成、董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俊峰、江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马俊峰、江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45958.48元(含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马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马俊峰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马俊峰、江文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1943号东方蓝海D5幢107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57171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57174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1037332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3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马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兵: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正刚与被告严兵、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2月2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华军: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835号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6437号,原告高春梅、马玉才诉被告陈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小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923号,原告陶存存诉被告梁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华盛: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5287号,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萍: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5288号,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欣杰: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4003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刘欣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一蕾: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800号,原告安徽超仁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一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柯策装饰有限公司、李鑫: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恒飞与被告合肥柯策装饰有限公司、李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71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磊与被告安徽欣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3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克钧:

本院受理的原告卞士云与被告朱克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4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千:

本院受理原告鲍玉君与被告李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鲍玉君清偿借款2064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6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玉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李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付可可:

本院受理原告徐天婷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83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27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道清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奇莉童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其忠、龚颖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奇莉童装店与第三人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世奎:

本院受理原告许广舟诉被告刘世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世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广舟支付劳务费11400元、资金占用费(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广舟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卫:

本院受理原告周淼诉你、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淼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喜: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昌所与被执行人胡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542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胡国喜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华府嘉园12#204室【权证号:合产032425】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43528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95372.1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胡国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燕荣、古子莹、芦先法: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37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02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存山、邢栋:

本院受理原告雷学键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913号,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雷学键与被告邢栋、李存山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自2025年3月9日起解除;二、被告邢栋、李存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雷学键支付挖机租赁费用54300元;三、驳回原告雷学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邢栋、李存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窦正发、胡方平:

原告安徽省旗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正发、胡方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朝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超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傅瑞、谢玉荣、赵家兰: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锴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承有:

本院受理原告程国志与被告李承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70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李承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国志工资款117711元及逾期利息(以117711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国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承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方磊(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7****1872):

本院受理原告黄先帅诉被告方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27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先帅6790元及逾期利息(以679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方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宏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68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被告王宏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麻方伟、方卫东:

本院审理原告周本超与被告戴泽权、麻方伟、方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933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名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名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朝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名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名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龙与被告安徽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999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周成发:

本院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成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68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翼豪:

本院审理原告钟玉杰与被告刘翼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98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传益环保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890号原告章勤芬与被告湖北传益环保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利益: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13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利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国兰租金2600元、违约金2600元,共计5200元;二、驳回原告尹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周利益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周利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派遣管理费198944.72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98944.72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银行LP计算至劳务派遣管理费全额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龙与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浩良与王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科程果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香果园果品商行诉被告合肥科程果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凤玲与薛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可欣: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孟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0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鑫、易莹莹: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龙与赖鑫、易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0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广旭: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文与程广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10时2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奔奔:

本院受理原告邱云与郑奔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11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8150元,由被告六安万创左邻右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荀元庆、合肥透串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荀元庆、合肥透串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荀元庆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4幢202室[不动产证书号:合庐130057454;面积:84.65㎡]的不动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56348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97318.35元;综上该房产评估参考价(网络询价均值)为776833.1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告知估价结果通知书、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彬:

本院受理原告甄长志与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9时4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虞华:

本院受理原告程寿坤与被告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4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思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朝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轩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司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福与被告周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2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江公馆足道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星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江公馆足道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林,杨小纯与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忠林,杨小纯借款本金776567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吴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忠林杨小纯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陈忠林、杨小纯对被告吴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24幢5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41931]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款项在以上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忠林、杨小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铭: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899号,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伟超: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413号,原告安徽鲤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伟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昌新: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6676号,原告合肥万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昌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8229号,原告合肥万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长春: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3768号,原告刘志明诉被告刘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露: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9895号,原告安徽省考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阳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露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倩、陈红: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2524号,原告方玉华诉被告杨倩、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凯旋、杨芳: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2883号,原告石卫斌诉被告甘凯旋、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纲: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6888号,原告柳望军诉被告李勇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均可: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800号,原告徐东升诉被告张均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本喜: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393号,原告安徽城运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本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金银、沈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刘金银、沈梦、阜阳兴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银、沈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24552.9元、利息及罚息4010.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11月5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刘金银、沈梦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邢庄路739号双清江来小区1#住宅楼1703室房屋[皖(2023)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534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金银、沈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719.15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109元,由被告刘金银、沈梦负担1138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民主路赵保乾袜子配货中心、李侠、赵凤龙、赵凤虎、赵旋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颍泉区民主路赵保乾袜子配货中心、李侠、赵凤龙、赵凤虎、赵旋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颍泉区民主路赵保乾袜子配货中心、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956.9元、罚息2654.5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此后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颍泉区民主路赵保乾袜子配货中心、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9.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元,由被告颍泉区民主路赵保乾袜子配货中心、李侠负担26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周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2268.54元、利息10846.09元及罚息250.1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周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A12#楼503室房屋[皖(2024)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6096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04元,由被告周四负担9934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穆华风、秦腾飞:

本院对原告徐伟海与被告穆华风、秦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穆华风、秦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伟海货款24340元。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穆华风、秦腾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冷雷: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冷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阜阳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冷雷负担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258.14元、利息及罚息11851.2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72.9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白雪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二路366号聚隆美墅6#商住楼309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8元,由被告白雪负担100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东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丁东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75元及罚息24264.33元(利息等自2024年8月17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9元,由被告丁东亚负担95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阜阳锦雄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177.89元及罚息803.9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2日,此后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6元,由被告李敏负担87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知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高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0590.68元、利息8435.71元及罚息161.3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高知秀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八里台路555号民航花园二期7#住宅楼405室房屋[皖(2024)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6096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7元,由被告高知秀负担848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影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影洪、利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影洪、利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5337.66元、利息及罚息15494.3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影洪、利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50.48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影洪、利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北京中路556号泉水湾花园10#商住楼1505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80541、2013080542)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52元,由被告李影洪、利永负担392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余才:

本院受理原告吴超海与被告胡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余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超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超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财产保全费23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吴超海负担56元,由被告胡余才负担52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花享融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政杰与被告阜阳花享融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阜阳花享融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政杰服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花享融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彦卓: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典奢汇寄卖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彦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彦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典奢汇寄卖有限公司货款9284.1元及利息(以9284.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典奢汇寄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肖彦卓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祥:

本院受理原告倪程程与被告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倪程程借款本金1370元及利息(以137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程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祥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青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自诚与被告阜阳青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金山、王栩(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青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孙自诚服务费10000元;二、被告王金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自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孙自诚负担37.5元,由被告阜阳青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金山负担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党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韩党伟、阜阳海亮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7944.41元、利息及罚息26593.3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韩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1159.81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韩党伟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潘寨路200号海亮星城3#住宅楼905室[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5817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70元,由被告韩党伟负担61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31344.65元、利息97773.93及罚息27506.3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363.84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张洋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804室[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32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4元,由被告张洋负担1039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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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苗苗、王立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谢苗苗、王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苗苗、王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2498.89元、利息12827.4元及罚息745.82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2月22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谢苗苗、王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497.8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谢苗苗、王立志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119号新华城东郡北区11#住宅楼2601室[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1309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89元,由被告谢苗苗、王立志负担7564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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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庆松: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采源商贸有限公司、余国海、侯晓勇、鲍庆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鲍庆松: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采源商贸有限公司、余国海、侯晓勇、鲍庆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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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哪哪:

本院受理原告麻迎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麻迎接与被告杜哪哪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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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萬良: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勇公馆餐饮经营部与于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萬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勇公馆餐饮经营部货款38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被告于萬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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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本院对原告宁亚楠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亚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吕风:

本院对原告贺梅与被告吕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0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吕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梅垫付款17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吕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车涛、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体与被告王开炯、车涛、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589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执行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涡阳北路766号临城公馆8#301室房屋;二、解除本院(2024)皖1202民初8743号民事裁定书、(2025)皖1202执3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对安徽省阜阳0905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涡阳北路766号临城公馆8#301室房产的执行措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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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红: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52611.71元,暂计算到2025年10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70429.07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与朱漫漫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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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0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32178元,暂计算到2025年9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17553.41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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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友: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0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169944.09元,暂计算到2025年9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310462.64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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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43168.19元,暂计算到2025年9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11860.64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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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彬: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1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44900.44元,暂计算到2025年10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15091.4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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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彬: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128757.92元,暂计算到2025年10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96726.98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息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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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甲: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84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629.39元、利息9892.8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7月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王甲甲抵押的位于颍泉区源强路140号祥源生态城景秀园20#住宅楼304室房屋[皖(2024)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6103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哈九坤: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袁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哈九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袁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袁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哈九坤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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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福: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彬家具经营部与被告余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继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彬家具经营部货款2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余继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6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