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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友月:
本院受理原告吴录英与被告吕友月、第三人孙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郭冲:
本院受理刘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何克松: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克松、吴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14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显静: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张显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9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14日16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段天兰、龚福勇: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天兰、龚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0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商正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顺浩: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4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阜阳安尔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韩飞诉马若冰、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164号,因马志强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充:
本院已受理原告阜阳一塔湖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充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2025)皖1202民初14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位锋、新乡市红旗区佩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丁靠龙与被告姚位锋、新乡市红旗区佩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佩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姚位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靠龙劳务费137168元;二、驳回原告丁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佩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姚位锋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沉芳: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慕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沉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慕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沉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耿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韩飞与被告耿丽敏、韩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枫对被告耿丽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耿丽敏、韩枫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富魁: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牛琳皮革贸易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李富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富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牛琳皮革贸易店(个体工商户)货款338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元,诉讼保全费35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富魁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小龙:
本院对原告胡云峰与被告储小虎、储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储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胡云峰劳务费848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储小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小龙:
本院对原告胡云峰与被告储小虎、储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194号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振振诉被告合肥华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2025)皖1202民初1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林伶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林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伶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2716.88元、利息4784.63元、罚息97.0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6月13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林伶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143.3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林伶俐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 15#住宅配套楼1703室[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8547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69元,由被告林伶俐负担608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清筠:
本院受理原告李停诉被告张清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百战、陈怀峰、董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陈百战、陈怀峰、董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百战、陈怀峰、董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7945.98元、利息11370.06元及罚息683.1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陈百战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纬三路899号翡翠湾小区5#住宅楼501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6924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06元,由被告陈百战、陈怀峰、董国荣负担77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临沂商城小脚丫童鞋店、张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小脚丫童鞋店、张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小脚丫童鞋店、张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916.82元、罚息2681.2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3月17日,此后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小脚丫童鞋店、张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37.7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36元,由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小脚丫童鞋店、张金喜负担274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广春、姜治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陈广春、姜治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广春、姜治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8660.12元、利息4875.55元及罚息73.9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广春、姜治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97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陈广春、姜治影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199号新华城东郡北区2#住宅楼1708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094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6元,由被告陈广春、姜治影负担7978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相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相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相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8144.26元、利息12491.6元及罚息542.7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7月28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相坤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界首路1289号同昇玫瑰园12#住宅楼702/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3018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6元,由被告相坤负担8368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佰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任燕、张佰超、阜阳新华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燕、张佰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1590.35元、利息12865.3元及罚息461.0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燕、张佰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29.7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任燕、张佰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199号新华城东郡北区8#住宅楼408室房屋[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041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1元,由被告任燕、张佰超负担769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刘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76505.61元、利息28087.64元及罚息982.74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刘宾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华信路185号城南之星小区沁园6#住宅楼1403室房屋[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6099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54元,由被告刘宾负担12856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成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张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5177.38元、利息4914.96元及罚息80.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6月13日,此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成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84.62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张成群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701号临颍佳苑11#住宅楼1204室[皖(2023)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99419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5元,由被告张成群负担7926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林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林赛华、林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赛华、林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0043.38元、利息12361.85元及罚息260.5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林赛华、林天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八里松路279号丽丰凯旋门小区22#住宅楼2401室房屋[皖(2022)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4553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7元,由被告林赛华、林天华负担1072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正丽、蒋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正丽、蒋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丽、蒋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9165.55元、利息5562.76元及罚息50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正丽、蒋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332.42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正丽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柳林路1166号锦华第一郡15#商住楼1101室房屋[皖(2023)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798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93元,由被告王正丽、蒋响负担1087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开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2025)皖1202民初15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胜利大药房、陈冰新:
本院对原告阜阳万华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胜利大药房、陈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万华堂药业有限公司269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陈冰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飞雨:
本院受理原告唐天齐与被告纪飞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飞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唐天齐支付欠款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天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纪飞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浩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翔与被告吴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翔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由被告吴浩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卢浩与被告高飞、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卢浩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卢浩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刘强强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高飞、刘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大宝: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天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大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天思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65.8元及利息(以2426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二、驳回原告阜阳天思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赵大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永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七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七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7921.79元及违约金15584.35元,合计9350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永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余成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辉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车款3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余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照虎:
本院受理原告朱宗雷与被告吴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照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宗雷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吴照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乐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东岭:
本院受理原告朱学超与被告阜阳市中乐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东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中乐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学超支付货款11700元及利息(以11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阜阳市中乐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蒲森琪: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双与被告阜阳市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蒲森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森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王双双支付劳务费214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双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保全费23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蒲森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龙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龙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张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知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高知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10120.89元、利息15622.03元及罚息449.0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高知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B6#商住楼1404室房屋[皖(2024)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61715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23元,由被告高知俊负担11062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传香:
本院已受理田甜与罗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罗传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田甜货款1145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罗传香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凡雪婷、张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汝龙、焦文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亓先红:
本院已受理阜阳明艳涂料有限公司与亓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1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亓先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阜阳明艳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659元及利息(利息以16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亓先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如新、孙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兰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27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10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乔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钱堃3421261976****017X: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峡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震、石晓丽、安徽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堃与第三人安徽乔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1797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若喜、肖婵娟、葛海涛、蒋发明、李必峰、薛玉磊、刘超、姜婷婷、梁发兰、安徽文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丹丽、刘锐、合肥大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晓慧、詹翔、合肥贤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吴斌、邓娟艳、合肥优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运年、徐本军、徐绍杰、合肥朗咩商贸有限公司、胡兴平、程赛青、胡亮亮、合肥艾乐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国好、计华荣、徐荣传、合肥市铁筷建材有限公司、蒋事翠、杨渊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万程,安徽版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和金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郅金龙、周志豪、文超、朱漠然、黄晓丽、蔡树梅、杨杰、徐宁宁、赵建明、李春阳、李太昌、汤东群、徐一帆、解正红、李芹、合肥市包河区鹏乐日用百货商行、杨正坤、王德鑫、殷永光、张标、姬德运、尹见亮、程飞健、李家新、陈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二十二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9363、19378、19365、19366、19348、19371、19386、19384、19377、19376、19390、19383、19368、19334、19382、19381、19373、19387、19367、19370、19374、19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江公馆足道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星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江公馆足道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兰诉被告张方树、孙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9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勤与杨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胜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郑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雷: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虎与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10时4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杰、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敏诉被告程杰、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雾尚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典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19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管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合肥市仲裁委员会(2021)合仲字第162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第三人安徽省雾尚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的债务11456.9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保全费135元,合计221元,由被告管理春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第三人雾尚捞公司及沈典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米尼门窗经营部、陈飞、合肥望湖美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926号,原告陈晶晶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米尼门窗经营部、陈飞、合肥望湖美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年诉被告陈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99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尚锟、合肥市经开区来那脱单小酒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尚锟、合肥市经开区来那脱单小酒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85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年诉被告朱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99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勇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孙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新丽薇花店鲜花销售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丽薇花店鲜花销售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9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丽薇花店鲜花销售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茉莉鲜花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茉莉鲜花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9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茉莉鲜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区好运来鲜花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区好运来鲜花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9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高新区好运来鲜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北极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北极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咨询服务费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北极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名辉: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名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傅学文: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学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傅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蒙奕伶: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奕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蒙奕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名煌: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名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名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翠平: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洪秋霞:
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秋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洪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驳回原告南宁名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裴真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得亮与被告裴真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923民初10302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董杰、康先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威震与被告董杰、康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威震货款150223元及迟延给付利息(以150223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财产保全费1272元,合计4576元,由被告董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爱国、赵广云:
本院受理原告周伍连与被告周爱国、赵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爱国、赵广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伍连10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6000为基数,自2025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伍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财产保全费1153元,合计3983元,由原告周伍连负担410元,由被告周爱国、赵广云负担357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付建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99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02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宋志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604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03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冯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辉与被告冯伟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辉支付23394元货款;二、驳回原告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杨辉负担40元,冯伟负担1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葛长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葛长伟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葛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凯偿还借款本金753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葛长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培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硕霞与被告广西培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培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莫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靳硕霞支付37680元货款及19536元逾期赔偿金;二、驳回原告靳硕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3元,由靳硕霞负担2293元,莫强负担1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刁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2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合明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利息(逾期还款违约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0号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刁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石陶然、董文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石陶然、董文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892.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67.82元,2024年5月27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892.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陶然、董文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664.6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41元,被告石陶然、董文敏负担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韩亚州: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韩亚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伟偿还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韩亚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梁山永盛道路运输部: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与被告韦反修、梁山永盛道路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慧保险金共计311512.09元;二、驳回原告孙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原告孙慧负担152元,被告韦反修负担17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明春、陈琴、吴伟豪:
本院受理原告徐霞与被告吴明春、陈琴、吴荣玲、吴前进、吴伟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鑫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誉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星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85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述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周述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8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倪治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倪治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00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纪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阔通讯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关纪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55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莘之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蕊与被告合肥莘之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37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黔酸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伟太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黔酸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灿、何迎春诉被告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长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华与被告金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家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菊琴与刘家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张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鸿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722.22元及利息(利息以796722.22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国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1元,由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15元,被告安徽鸿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春负担10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6元,被告安徽鸿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春负担450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武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崔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15时2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翠红、高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莱语庄娇服装店与刘翠红、高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2月27日0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周口润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少栓与王旭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周口润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含: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光友:
本院受理原告程旭东与张光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13日14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楠塔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纪凤合与安徽楠塔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0日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癸与被告宇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6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癸劳务费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德俊: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7408号原告赵贤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上海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家和美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安徽省家和美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原告进入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双凤大道120号阿奎利亚一期T1幢103/103中/103上至108/108中/108上的房产及车位,排除任何妨害原告依法对以上房屋及车位行使所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安徽省家和美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六套房屋按每套每月5000元租金标准自2022年12月28日暂算至2024年3月2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停止侵权之日止),被告上海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稳(身份证号:3401111965****4016)、洪家明(身份证号:3401111965****4028)、合肥蚕豆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蚕豆商贸有限公司、孙国稳、洪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4288号,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孙国稳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5-203绿西5幢2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产617199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5-203绿西5幢2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产617199号】房产,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90673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35971.82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昌群(公民身份号码340121********4300):
本院受理原告宋邦炎诉被告钱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2年5月4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为5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一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高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293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厂房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477360元,按原租金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占用厂房费用至返还房屋止(截止2024年8月31日为212160元),违约金7956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邵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启申诉被告方振、邵文武(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9676)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8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沈丙友、李兆敏: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丙友、李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4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炳海: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凌超地板线条经营部诉被告张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508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欧阳国威、甘金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国威、甘金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6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将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91民初6269号第一项判决金额改判为10000元。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伙伴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刘红波、崔江湖:
原告梁昕与被告安徽伙伴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刘红波、崔江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伙伴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昕特许经营费用198000元;二、被告刘红波、崔江湖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伙伴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云鹏、合肥石越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午与被告余云鹏、合肥石越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石越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国午支付货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国午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邹道翠、丁文婷、丁文建、丁斌与沈家奇、合肥长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兴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73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小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昌盛与被告王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小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昌盛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小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勇、徐纪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鹏飞与被告孟凡勇、徐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孟凡勇、徐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鹏飞货款13449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尚欠货款本金13449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1192.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凡勇、徐纪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嘉乐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4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嘉乐借款本金3507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507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嘉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13日16时4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大楼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建、安徽宏翔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邵淮南与彭建、安徽宏翔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本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本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8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本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2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08.9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本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紫荆、谢凤柱: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2046号、14654号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