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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弘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463号,原告阜阳弘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036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夏驰:
本院受理原告於春苗与被告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522号,原告於春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5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永栋:
本院受理原告许滢与被告程永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038号,原告许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1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知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极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知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129号,原告阜阳极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快递服务费用23886.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86.13元为基数,按2025年12月份LPR的1.5倍标准自2025年12月17日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龙:
本院对原告张芳影与被告刘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777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马:
本院对原告谢苗苗与被告安徽盛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及利息126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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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周、安徽褚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磊:
本院对原告凡来喜、王振刚、杨树涛、付小山、王志、郭宾宾、韩伟、李丽、赵玉标、谢丰彬、储继刚、刘丙红、张振雪、郭金斗、王中波、陈强、付士法、谢景亚与被告刘义周、安徽褚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189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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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云:
本院对原告屈若琪、屈梦园与被告谢素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各项费用6721.19元、原告二各项费用3455.1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卢彬建:
本院对原告王腾飞与被告卢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94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敬杰:
本院对原告许滢与被告刘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1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对原告章勇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8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连娥:
本院对原告刘娟与被告胡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连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娟货款75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胡连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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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允强: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与黄允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 1202民初 19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允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信用卡本金99958.46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62285.28元(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被告黄允强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戴益芬: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戴益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益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金199999.27元,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34482.99元(利息25502.05元、违约金4109.45元、手续费4871.49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自2024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1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戴益芬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东梅: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赵东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东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45089.75元、利息12098.27元、违约金6527.45元,合计63715.4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计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9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赵东梅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进进:
本院已受理周晓红与董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董进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晓红货款5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董进进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陈华: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朱陈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金198437.13元,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34440.84元(利息25379.13元、违约金4117.73元、手续费4943.98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自2024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9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朱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玲玲: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宋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宋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93914.14元、利息30109.22元,合计124023.3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计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宋玲玲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得豹: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刘得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得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493186.21元、利息及罚息等10694.60元,合计503880.81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5年7月6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刘得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黄山路69号阜阳恒大御景23#住宅楼204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38元、财产保全费3039.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被告刘得豹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颍玲: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杨颍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颍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39903.57元、利息14238.94元、违约金4379.58元,合计58522.0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计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杨颍玲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玉梅、徐全民: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彭玉梅、徐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彭玉梅、徐全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311003612024贷0001759)项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罚息108.0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日,此后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0108.01元;二、彭玉梅、徐全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311003612024贷0001769)项下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3192.6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日,此后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合计293192.69元。案件受理费58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彭玉梅、徐全民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晓玲: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张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金98669.88元、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17708.76元(利息13904.51元、违约金1714.38元、手续费2089.87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自2024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2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晓玲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克刚、谢敏: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曹克刚、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曹克刚、谢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546269.59元及逾期利息22033.75元,合计 568303.34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48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曹克刚、谢敏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韬: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韩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8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韩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1487.78元,共计71487.78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韩韬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丽娜: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470639.57元及利息15362.28元,合计486001.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剩余借款本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对陈丽娜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蜀风湖路9号海亮悦府6#住宅楼1304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59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陈丽娜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毕怀远、杜丽侠: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毕怀远、杜丽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毕怀远、杜丽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54104.61元、利息16563.95元、违约金6837.16元,合计77505.7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8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计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3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毕怀远、杜丽侠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秦庆阳: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安徽众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秦庆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庆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436687.7元及逾期利息15010.05元,合计451697.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剩余借款本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对秦庆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众信新安府G3号楼70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秦庆阳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晓曼: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彭晓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彭晓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16043.69元、利息7331.22元、违约金1796.27元,合计25171.1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计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2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彭晓曼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4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段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4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00000元本金及279107.09元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止);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从2025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亚楠:
本院受理原告刘克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5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息8000元并请求至清偿止;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文化、李静雅:
本院受理原告许魁与被告王文化、李静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45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段怀志
本院受理刘城城与段怀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472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武义千夏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展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千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93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录先:
本院受理原告焦丽诉被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25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6年2月8日,共102480元;之后利息按照借款本金700000元计算利息,按照2023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共计80248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录先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克静、吴华林、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克静、吴华林、第三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9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文东:
本院受理原告蒋道仙与被告安徽泽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03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太和县洋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太和县洋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胜:
本院受理原告陆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22民初14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李春梅: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梅朝敏:
本院受理喻建军诉梅朝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贺小坤、张雨红: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汽车借用店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6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5月18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仁勇:
本院受理原告石开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3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5月8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严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6年5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邓庆伟、马治权: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珠藏供销社加油站与被告邓庆伟、马治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8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6年5月7日15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世珍:
本院立案受理江新明诉陈世珍离婚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680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7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浩、贵州省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李水军诉王浩、贵州省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815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玉诚:
本院受理宋金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玉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金刚借款本金77774元及利息(以77774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8日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宋金刚负担25元,被告孙玉诚负担86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王奇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李霞与被告王奇离婚;二、婚生女儿王一多由原告李霞抚养,被告王奇于2025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王一多抚养费563元,至王一多十八周岁时止;被告王奇有探望王一多的权利,李霞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驳回原告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冀凤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伟与被告冀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冀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利伟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冀凤伟未按上述第一条判决内容向原告杨利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杨利伟对被告冀凤伟提供质押的栀子个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杨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冯大海:
本院受理原告修校荣诉冯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92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05日0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黄祖平、王先翠: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丰与被告黄祖平、王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晓龙诉被告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5时05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瓦屋组:
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2025)皖0102民初29357号案件公告存在遗漏,现予以补正。原公告文末“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补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华甫、刘军、龚敏:
本院受理原告宋桂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军、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桂兴借款本金1900000元、截至2023年9月1日的利息69220元及之后的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军、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桂兴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李华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宋桂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刘军、龚敏、李华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锦明、江燕:
本院受理原告许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锦明、江燕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坤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锦明、江燕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方翔、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92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郑让让: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郑让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孙中平、鲍云桃: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中平、鲍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孙中平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465(合产110183196)、4141(合产110183197)、4143(合产110183198)、483(合产110183199)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房产因所处位置相邻、面积一致,本院以4141(合产110183197)为参照单个价格,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89010.67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1895.00元,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3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桥汽车传动及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7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大、汪明霞、安徽省誉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红与被告周大、汪明霞、安徽省誉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5)皖011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陆红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有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长玉与被告许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923民初11587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汤迪:
本院受理原告顾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孟瑞祥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郑志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被告郑志玉信用卡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832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10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10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鲁叶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诉被告鲁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和山诉被告合肥九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昊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薇诉被告叶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春牛:
本院受理原告霍金昌诉被告徐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道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睿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亦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龙道、李新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兰诉被告李龙道、李新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1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绍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绍鸿、邓小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华山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绍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绍鸿、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15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首祎:
本院受理原告魏照柱诉被告王首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娥合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子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娥合百货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7日14时5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王咏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王咏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亿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豪琪广告有限公司、储金来、涂枝兰、吴祥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6日15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玉霞、李作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学存与被告许玉霞、第三人李作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晋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乐艳与被告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皖0111民初1685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乐艳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善勤: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364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甄善勤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耀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390号,原告吴子奔诉被告梅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俊: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767号,原告周泽华诉被告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润田: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579号,原告张永强诉被告牛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玉忠: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5367号,原告袁占中诉被告姚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安云、安徽省优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4559号,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安云、安徽省优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潘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以旗、张士兰: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2565号,原告安徽徽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潘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以旗、张士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昌飞: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355号,原告陈嫣诉被告汪昌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滴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289号,原告合肥新发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滴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忠兵: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5882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老胡冷冻食品商行诉被告陆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谋江: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3418号,原告李公权诉被告李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那帅科技有限公司、张艳、罗帅: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3837号,原告李冰诉被告合肥那帅科技有限公司、张艳、罗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克荣、韩志清、韩克运: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1380号,原告吴林诉被告韩克荣、韩志清、韩克运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华广:
本院受理原告徐安与被告李华广、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332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陈国洪:
原告沙琪与被告安徽新标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国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被告安徽新标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第三人陈国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明明:
本院受原告合肥优邦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明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长城:
原告储源玲与被告乔长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储源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储源玲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昭、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振与被告程昭、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251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守鑫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医药集团宜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守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370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巧雯汽车店(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高全善与被告合肥巧雯汽车店(个人独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3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辰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益嘉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与被告合肥辰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390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清3406021983****1619、董迎平3428261971****6415、合肥铁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清、董迎平、第三人合肥铁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897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2023)皖01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债务以及迟延履行金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截至2025年10月27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以及迟延履行金合计:286295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德市鸿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志4307222000****3677、谭闯4113231993****639X: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领一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鸿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志、谭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4318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常德市鸿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志、谭闯立即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5492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790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49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26年1月5日),暂合计为62854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士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聂士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7日15时25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明刚、朱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蔡明刚、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7日15时2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敬诉被告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婷: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年诉被告刘婷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476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10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10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斌、凡译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凡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凡译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025)皖0181民初656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高跃辉、王颖、刘三妹、高磊及张竹倩: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跃辉、王颖、刘三妹、高磊及张竹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6822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韩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被告韩峰信用卡纠纷【(2025)皖0181民初9793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9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9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于洪伟、于红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让春、陶宏与被告师向东、师淑红、于红海、师灵灵、师晓玲、师淑英、于洪伟、师文杰、师彦杰、师俊杰、于继红、师向红、师英杰、师权杰与第三人杨善忠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池州佳慧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罗洪巧、吴志红、张新根、王茂堂:
本院受理池州市宝铁矿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汪名慧:
本院受理枞阳县建林架业钢管扣件租赁部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69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王永盼、王永影、张郑扬、亳州市润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王永盼、王永影、张郑扬、亳州市润峰置业有限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永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58552.73元,利息4074.12元、罚息6309.01元、复利1061.3元,合计69997.16元;自2025年3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王永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21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有权对王永盼名下位于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润峰·财富广场北区1号楼-601房产[房预亳字第20149189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63349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王永影、张郑扬、亳州市润峰置业有限公司在前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对被告王永盼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永影、张郑扬、亳州市润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永盼、王永影、张郑扬、亳州市润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统1503民初14625号民亭判决书【一、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780365.63元;二、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5年6月18日的利息13153.26元、罚息71.54元、利息复利157.72元、罚息复利0.5元;后续利息、复利以780365.6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水岸华庭15#603室房产【皖(2024)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23075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连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李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贷款本金326083.52元及截至2024年6月3日利息6886.28元,后续利息、罚息以326083.5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4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对被告李连芬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红达·星河城25幢2605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李连芬负担。(原告已缴纳6340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被告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799598096。)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炳海: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凌超地板线条经营部诉被告张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508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炳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柳杰: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0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可胜商贸有限公司、刘可胜诉被告刘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83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雨龙家具有限公司、朱道全: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荣展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雨龙家具有限公司、朱道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5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35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353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朱道全对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被告刘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16时1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余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如奎与被告合肥余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5729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货电梯租赁费265552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65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恒3401231974****5076、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恒、张新锋,第三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恒、张新锋分别在未履行出资2600万元、26万元范围内对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2023)皖0103民初946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徽兴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39元,由被告李恒、张新锋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潜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5502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2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暂计17012.33元(以票据款项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4年9月18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朗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朗赫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56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275.73元[暂计算至2025年9月26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朗赫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朗赫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4元,由原告安徽朗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171元;保全费38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皖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5)皖0103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忠富:
本院受理原告宋素英、耿敬献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蒋忠富、周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39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05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228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5月08日16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彦辉: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62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09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问问:
本院受理原告李雅停与被告胡问问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许原告李雅停与被告胡问问离婚。二、婚生子胡峻豪由原告李雅停抚养,被告胡问问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胡峻豪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雅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姚元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02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09日14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