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曾昭虎:
本院受理原告肖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在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姚学熙:
本院受理龚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聂林海: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蔡符陆:
本院受理王洪伍、熊国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0329民初298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洪伍、熊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公告费340元,由原告王洪伍、熊国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刘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五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海涛、赵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伍尚林:
本院受理原告潘运琴与被告伍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正乾、曾永弟:
本院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何正乾、曾永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启秀、陈云强:
本院立案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启秀、陈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华仁:
本院立案受理顾禅诉刘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席敏瑶:
本院立案受理张金龙诉席敏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毅、敖显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付王毅、敖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6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11时在本院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宁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宁辉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静: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0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德吉、刘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与被告安德吉、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海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王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文邦贵:
本院受理武汉讼之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文邦贵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0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0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蕾、郭凌凌: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杨梦雅诉被告李蕾、郭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298号,因需要向被告李蕾、郭凌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国民: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王大杰诉被告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158号,因需要向被告王国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小胖蔬菜经营部诉被告李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22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田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 196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振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诉被告杨振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7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34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赵金凤、安徽金种子集团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9592.27元及利息21835.06元、罚息1287.8元,共计492715.13元(其中借款执行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日,同期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以及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此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位于颍州区河滨东路719号金银岛商住小区4#住宅楼903室(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50212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安徽金种子集团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赵金凤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129.8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力:
本院受理原告沈燕利与被告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 1202民初2825号,原告沈燕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620元及利息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铜梅:
本院受理原告孙振振与被告王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261号,原告孙振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30元及其利息1300元(以175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2026年1月2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秀侠:
本院受理原告姜飞飞与被告王秀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1202民初23647号,原告姜飞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800元、修手机费用1500元、修电动车蓬200元,合计2500元。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传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1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许威、王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聂新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91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张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马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4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尹猛:
本院受理原告许士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0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谢伟志、王红梅: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47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王效东与被执行人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435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犁铧尖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G座一单元1702室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军:
原告崔陶与被告邹军、重庆精瑞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其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221民事判决书:一、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陶偿还借款本金40240.79元及利息109.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之后以40240.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崔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崔陶负担1603元、邹军负担810元;保全费1048元,由崔陶负担624元、邹军负担424元;公告费400元,由邹军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40123********0319):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元诉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7514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5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5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5月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20层00205号【房源编号:8794547】房产,建筑面积:75.21平方米, 规划用途:办公,总层数:35层,所在楼层:20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521506元,起拍价:365055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5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5月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20层00206号【房源编号:8794548】房产,建筑面积:99.12平方米, 规划用途:办公,总层数:35层,所在楼层:20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697706元,起拍价: 488395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杨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远东电缆蚌埠第二专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涛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庐国壹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2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琅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众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王康、黄南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琅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众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王康、黄南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3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全、叶德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琴与被告王玉全、叶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邦梅:
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宝与被告韩邦梅,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百福商贸有限公司、刘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丽与被告安徽汇百福商贸有限公司、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春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满富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春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加保:
本院受理原告薛松与被告胡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修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兴标准件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修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亩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新楠诉被告安徽一亩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剧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淘小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剧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俊、谢张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军诉被告胡俊、谢张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95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章: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春华诉被告王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4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玲珑: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玲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62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69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罗斯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631号,原告查新源诉被告合肥罗斯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海涯: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2942号,原告合肥蓝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464号,原告张永海诉被告陆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郑: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459号,原告张永海诉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贵冠通讯器材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041号,原告刘晓倩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贵冠通讯器材店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9645号,原告合肥电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斌: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7131号,原告合肥中启智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斌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敏: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998号,原告合肥万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发龙、张永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900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玉霞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陈发龙、张永志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苏英: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9501号,原告曹凡诉被告王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杨: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583号,原告张加本诉被告彭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金华: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638号,原告李光腊诉被告左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吉里伍来、阿都克期:
本院受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吉里伍来、阿都克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南县皇朝居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李彩艳、张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上步沙发厂、王占理诉被告阜南县皇朝居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李彩艳、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礼云:
本院受理的王世录与朱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5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5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全匠文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秀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乾之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匠文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小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梵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小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米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绍娜诉被告安徽上米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上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绍娜124404元及利息(以12440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绍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原告周绍娜负担74元,被告安徽上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安徽上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芹、丁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范大珍诉被告王文芹、丁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芹、丁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范大珍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3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文芹、丁少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晓雅:
本院受理原告丁翠兰诉被告朱晓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丁翠兰借款本金196968元及利息(以19696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8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晓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翠兰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丁翠兰对被告朱晓雅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障山路珑玥府5幢701/701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丁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原告丁翠兰负担78元,被告朱晓雅负担4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颂扬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雨菲、胡雨梦: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驰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雨菲、胡雨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勇: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5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吉觉克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与被告吉觉克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海怡: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曾海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立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立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宝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宝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森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森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陈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闫振星、刘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贾瑞款项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被告闫振星、刘亚南负担。上诉状内容:一、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程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程龙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王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可东: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款344,999.72元;二、驳回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吴可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本雨、陈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胡本雨、陈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娄博: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葛多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陈钢锋、葛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高利: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骏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5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5月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05层000517号【房源编号:8795520】房产,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规划用途:办公,总层数:35层,所在楼层:5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479561元,起拍价:335693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5日上午10时至2026年5月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1、安徽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18层001812号【房源编号:8794506】房产。2、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18层001817号【房源编号:8794511】房产。3、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20层00202号【房源编号:8794544】房产。4、安徽省蚌埠市奥园广场7号楼0单元20层00207号【房源编号:8794549】房产。(详见拍卖)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凌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丰凌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凌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丰凌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凌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5年7月18日起,以1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金额以95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泽华:
本院受理的李红梅与林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启轩与被告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玲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达天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龙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超逸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昊、徽达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王健、王本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朵与被告王昊、徽达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王健、王本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吴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立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荣与被告安徽兴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豪客科创产业园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方良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8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彭远旭: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裕顺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彭远旭、陈福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2025)1503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被告陈福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孔德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勇诉被告孔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孔德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凯: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28704.9元,共计178704.9元(暂算至2024年7月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乃全诉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55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乃全工资款21306.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平平 (3424231994****736X):
本院受理原告陈宗娟与被告王平平、六安市爱尚假日旅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法院(2026)皖1503民初187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学海:
本院受理原告黄正会与被告杨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3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播电视报社、王焕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广播电视报社、王焕武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亚、合肥市包河区锐目视力保健服务部:
原告曹平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伟:
原告张轶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6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梁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业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梁瑞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辛业铁艺栏杆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梁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业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梁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68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洪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87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87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贺海岗、王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87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海涛、董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8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俊保、太和县冰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向阳、凡阿庆、凡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668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解彭雪:
本院受理原告高光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22民初2073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9日15时0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朱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22民初257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6)皖12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江德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德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先留、何云、杨运海、陈王芳、蒋琴琴、张后全、尹玉、李丽、杨汝四、徐其军、李春、宋新坤、宋家发、包文娟、汪晨林、王细得、吕潇晗、黄海龙、杨冠军、孔若兰、孔勇、宋卫军、翟淑蕾、陈殷、马玲、严玉峰、张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凌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与被告汤凌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7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7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斌、田绪艳、孙晓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海波与被告韩斌、田绪艳、孙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