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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戴士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40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04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永豪:
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海诉赵永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1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4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雪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弘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90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9日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丹丹、张学贤:
本院受理原告胡号与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12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正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成龙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30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9日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保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成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满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帮跃与被告刘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海彬:
本院受理(2026)皖1602民初6946号原告徐世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4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程铭:
本院受理原告巩浩与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程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巩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二、驳回原告巩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被告程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彭永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与被告彭永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致畅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2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昌卫、周新国: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皓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殷章树、王全勇、余昌卫,周新国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清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伟,谯城区魏岗镇汪承玲料厂与被告安徽大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牛大兴,第三人李清军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24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牛大兴,安徽大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谯城区魏岗镇汪承玲料厂支付钢材款本金449532.56元,利息723023.96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449532.56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钢材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谯城区魏岗镇汪承玲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9元,由原告谯城区魏岗镇汪承玲料厂负担8991元,由被告安徽大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牛大兴负担170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内容:驳回原告高伟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内容: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19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加四:
本院受理湖南兴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03民初13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顾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爱青与被告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9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爱青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被告顾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翟章印: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受理李烨辰、李艺萱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329民初36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女李烨辰(2018年3月18日出生)与李艺萱(2019年10月14日出生)由李金福抚养。二、被告王芳自2025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烨辰子女抚养费800元、支付李艺萱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李烨辰、李艺萱满18周岁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即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李烨辰、李艺萱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40元,合计390元由被告王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沈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汤德鑫与被告沈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泰源建材有限公司、杨福森: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鑫雨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泰源建材有限公司、杨福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宥瑾、王英艳: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宥瑾、王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5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明华:
本院受理瓮安县闽航五金店诉四川增信拓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晨晨、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2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芬、王琼:
本院受理原告杨微诉王芬、王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周康、兰绍群: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康、兰绍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5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县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瓮安县雅安窗业有限公司、瓮安县温思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瓮安豪杰公关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县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盏分公司、贵州省瓮安多宝羊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华柱诉瓮安县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瓮安县雅安窗业有限公司、瓮安县温思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瓮安豪杰公关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县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盏分公司、贵州省瓮安多宝羊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六案,案号分别为(2026)黔2725民初1664号、1665号、1666号、1667号、1668号、16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6)黔2725民初1664号、1665号、1666号、1667号、1668号、1669号分别定于2026年6月8日9时、10时、11时、15时、16时、17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贵林:
本院受理原告观山湖区佳星电器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连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连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晋润农业有限公司、王开华:
本院受理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晋润农业有限公司、王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25民初13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5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与被告袁凤英、贵州锦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菁:
本院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夏菁、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570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冯光平: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蔡国伦: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刊登的郭永岗与任红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冀04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应为“(2025)冀0424民初4965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温云、胡晓:
本院受理原告温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170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安徽鸿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龙姚、姚飞、张双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朝开与被告安徽鸿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龙姚、姚飞、张双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和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发荣诉被告王和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帅帅:
原告杨娟诉被告张帅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士俊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士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士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秀彬、合肥市瑶海区阮曲百货店: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王秀彬、合肥市瑶海区阮曲百货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虎: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8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明光三巽明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征辰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三巽明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2392号,因被告明光三巽明中置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张圣发、张铸、张凯、方明才、阮永芝、王斌、王传翠、李洁、宇皓、李方、李凤、项学兰、方宗源: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张圣发、张铸、张凯、方明才、阮永芝、王斌、王传翠、李洁、宇皓、李方、李凤、项学兰、方宗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525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阮永芝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龙兴花园3幢门面2【产权证号:包044343】、项学兰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北路3号楼111【产权证号:包001503】、李方名下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15-303【产权证号:合产110077788】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春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升到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8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春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梦升到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4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梦升到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戴春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谭晨晨:
本院受理原告雅安欣天下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晨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欣天下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价款8971.9元;二、驳回原告雅安欣天下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谭晨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日月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周本举与合肥日月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本举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768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6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提供货物之日起算,款清息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瀚辰2311211986****0129、魏秋鸳4110811978****1362、高原1101041981****2557、张萍5105251983****1421、焦点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洪伟与被告夏瀚辰、魏秋鸳、高原、张萍、马越、第三人焦点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1309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答辩状、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橡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ANA089):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橡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万科瑞产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与四里河路交口合肥万科广场负一层B109-1号商铺恢复原状并腾退;如被告拒绝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暂计100000元(具体以法院查明为准);2.判令被告将案涉商铺注册的经营地址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604924.99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4924.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2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2036.77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商铺实际腾退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8942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保函保险费588元;6.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减免的租金费用568260元;(以上合计:1469692.99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6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心皓(公民身份号码340121********5211):
本院受理原告李炳材诉被告史心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7517号,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219,363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0,624元(见附表)并持续计算至款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8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昕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浩3424231988****6210: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强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昕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4156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91340100MA2UWD3J23、付铭3411241992***0019: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鼎融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付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3633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5年7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5150元及违约金28922.1元(以首批租金13515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25年8月25日违约金为1892.1元;以第二期租金135150元为基数按照20%标准计算违约金为2703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530897.6元;4、被告一返还原告给予的租金优惠45050元;5、被告一立即迁出案涉物业,交还房屋及原有设备,并清理其所有可移动物品及附着物,并办理交还物业的手续;6、被告一按67575/月向原告支付2026年3月1日至退房之日的商铺占用费;7、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擅自拆除案涉房屋原有装修所造成的恢复原状损失暂定300000元(150m2×2000元/m2),以实际鉴定为准;8、被告一支付原告因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9、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登超、柳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培永诉被告夏登超、被告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34490元人民币;2、被告偿还原告利息,截至2024年8月6日止,欠利息50442元;3、由二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巩丽、巩茵茵:
本院对原告崔慧芳与被告巩丽、巩茵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崔慧芳21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巩丽、巩茵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子科:
本院受理原告付满堂诉被告刘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98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康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艾车汽修服务中心诉被告康小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092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亮颍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159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前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幻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前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285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人民政府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2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言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言与被告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运营合作合同》;二、被告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言车辆风险保证金6000元;三、驳回原告王言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威威、李小会: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威、李小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1202民初45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杭州易靓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杭州易靓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静波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0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钧半导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中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0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云涛: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民与被告云涛、第三人杨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301424元货款转入合伙协议约定的曹建民建行账户(账号:6236681730000338766);二、被告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曹建民审计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曹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葛永乐、合肥锝面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永乐、合肥锝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锝面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与原告第3305447号、第52487776号“UR”商标标识等足以引人误认与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二、被告合肥锝面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三、如被告合肥锝面百货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被告葛永乐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24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5月2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荣盛.南山郦都第12#(B块地)栋2单元3层301号【合同编号:201212310063】,建筑面积:141.37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10层,所在楼层:3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803476元,起拍价:562434元,保证金:8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孙艳、王同才、合肥市包河区萍庚日用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孙艳、王同才、合肥市包河区萍庚日用百货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孙艳名下位于合肥市屯溪路102号金湾嘉园3幢13-16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包150063589;面积:102.51㎡]的不动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36889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197416.56元;综上该房产评估参考价(网络询价均值)为1117152.7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告知估价结果通知书、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一地产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文育、罗其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道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文育、罗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文一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二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周文育、被告四罗其芳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4295333.33元(2025年7月6日以前利息为3842000元;其后以1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2%标准,自2025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25年9月29日为453333.33元,此后以此标准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乔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兴之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乔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兴之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757.05元及利息(以8475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3日为11228.4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倩、傅金月、王芳、金红、胡文波、宣旭、陈苏鸣、王军、余武虎、吴建、王蓉、王丽君、徐珊、曹继风、闫胜男、周玲玲、吴浩、黄大伟、李希洪、雷先华、王军、郑方亮、潘睿、李佩佩、童俊、欧康全、付世明、蔚龙、王广军、丁同海、段贤科、周伟、肖福军、方张、张志强、姚欢、董佳富、王从跃、刘建国、樊远丁、陈士涛、梁发军、程家其、张平、张庆恒、童先锋、张斌、叶文兰、方兵、宛更生、蔡新俐、刘贤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3888、3884、3886、3890、3851、3887、3892、3893、3999、3897、3898,3940、4003、3857、3943、3947、3926、3931、 3880、3882、3948、3946、3840、3843、3838、3878、3877、3853、3876、3849、3848、4012、3871、3885、3855、3939、3941、3896、3928、3846、3847、3854、3852、3861、3859、3862、3863、3866、3864、4002、3870、38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永海3401031971****3535: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包河区启航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邵永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4056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1792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萍与被告朱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开派家居有限公司、邢路遥: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安徽开派家居有限公司、邢路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80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8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满鱼快运有限公司、安徽百信物流有限公司、许静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智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满鱼快运有限公司、安徽百信物流有限公司、许静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侃侃: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红兵与被告余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陆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晓平与被告李陆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莫桂媛、夏宏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8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6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手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文、金庆、王晓红、金丁丁、张义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志超与被告合肥金手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文、金庆、王晓红、金丁丁、张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15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团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韵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上团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上团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韵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快递费10381.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381.05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朴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朴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1617号,因被告浙江朴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德水:
本院受理安徽浦汇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潘树标、亳州鑫景源运输有限公司、袁同平、池州天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叶飞、袁宏亮、黄涛、郑锐、许文雅: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6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杜跟猛:
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177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汪传波3424231973****3994: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思义与被告汪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2566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案外人范寿军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63333元(计算至2025年11月30日)及资金占用费(以16333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欠款时止);3、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2025年12月1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腾空交付案涉房屋时止);4、本案包括但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楼(身份号码3402051962****0032):
原告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公司)与被告黄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91民初7529号,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房屋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80元(租金8400元、物业费1200元、能耗费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楼与宜居公司签订了两份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用秀水江南小区7栋2单元2603室(B户型)。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2日-2022年12月1日,双方约定租金、物业费、能耗费等按年支付、先付后租,每年提前十天支付下一年度房租。期满后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且未按新价格缴纳租赁期限2022年12月2日-2024年12月1日租金8400元(上述期间租金已由原来的3600元/年调整至4200元/年),物业费1200元、能耗费480元,以上合计10080元。被告黄楼未依法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宜居公司与被告黄楼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2月1日订立两份《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位于秀水江南小区7栋2单元2603室保障性住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3600元/年,物业费600元/年,公共能耗费240元,租赁期限均为一年。此后,被告继续占用案涉租赁房屋,但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费、公共能耗费。2022年10月18日,经开区建投公司2022年第4次会议纪要精神确定了《关于确定2022年租金价格和优惠政策通知》,该文件中确定秀水江南小区B户型租金单价为400元/套/月(含物业费50元/套/月)。另查明,原告已通过在楼栋内张贴的方式告知租金调整的相关内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原告诉请的期间,根据相关文件已将案涉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从350元/月上调为400元/月,且被告明知前述调价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依据之一为市场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需低于市场价格,但并非只能下跌,而是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也可能发生上涨的情况;其次,此次租金上涨并未违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原则,仍低于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可视为被告认可租赁期满后按照调整价格后的租赁费用标准向原告支付。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租金8400元、物业费1200元、能耗费480元,合计10080元予以支持。被告黄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担相关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租金8400元、物业费1200元、能耗费480元,合计10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楼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缴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交纳信息以本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瑾仪: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瑾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瑾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1048.28元,截至2026年3月16日的利息48707.52元以及罚息766.71元,后续利息、罚息按照《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止;二、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瑾仪提供的位于六安公安路永安花苑5号楼2单元501室及跃房屋[他项权证号: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9757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国策:
本院受理原告夏学峰诉被告林国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286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宋德师: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宋德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3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枫: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五金二厂与被告曹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503民初286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殷光群: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霞与被告殷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01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口头约定月息2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聂影:
本院受理原告邢子旋诉聂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31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3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亚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辉与被告李亚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志芹:
本院受理合肥梦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83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房屋押金3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剩余房屋租金23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178.83元(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暂计算至2025年9月18日,款清息止);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学翠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武岗、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4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武岗、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4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灏护栏有限公司、苏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固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27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6年6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宋世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世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宋世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炳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魏晴诉被告刘德俊、黄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俊、黄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刘晓东、魏晴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晴、刘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刘德俊、黄炳霞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德俊、黄炳霞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4000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12965.6元及之后利息(之后利息以9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833.33元;三、被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89元,由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9元,被告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赣州宇汇实业有限公司、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梅淋、孙金龙、陈玉妹、孙玥娟、孙由兰:
本院受理原告孙鹏埕与被告孙梅淋、孙金龙、陈玉妹、孙玥娟、孙由兰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仁铨: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536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博徽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大周、张仁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泽金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树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适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濮双双: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绍伟与被告濮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碧之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钟先琴、费贤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当涂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宗琴与被告张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6时30分在本院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磊: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565号原告陈冰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