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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
因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案号:(2024)皖1602破14号之二,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广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裁定终结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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