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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号:(2025)皖0223破11号,2025年8月8日裁定受理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并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前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程敏13515538178、张惠琴15790076001,申报地点:芜湖市弋江区华仑外滩中心写字楼21楼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安徽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本院定于2026年7月8日10时在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