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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杨
我院于2025年6月20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2025)皖1503民初3204号公告,现将原文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更正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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