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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7月4日对原告刘巧梅诉被告余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皖0111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5)皖0111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获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被告余华付负担”补正为“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被告余华付负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