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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浦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彭甲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29号,庭后本院依法至送货地点进行勘查并拍摄照片,向贵州省浦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请你们查看上述证据后于2025年12月22日前联系瓮安县人民法院张丽梅法官(联系电话:0854-8622467)发表质证意见,逾期未联系的视为自行放弃质证。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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