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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5年12月26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原告舞钢市萱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兰、张德云、江金秀、第三人合肥湘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3923号,现将原公告内容中的判决内容变更为:一、被告张艳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60.6万元范围内对(2023)皖0103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合肥湘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10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3)皖0103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合肥湘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江金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40.4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3)皖0103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合肥湘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告内容中的“领取民事判决书”变更为“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