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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丹、徐宇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唐丹、徐宇、贵州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652号,本院已开庭审理,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向本院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贵州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2018)黔2725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限你们收到后3日内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