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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毛成红、合肥龙翔高复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兵诉被告毛成红、被告合肥龙翔高复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原告补充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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