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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时间:2024-07-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舒兴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舒兴禄确定的罚款处罚及加处罚款一案,该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舒兴禄作出的瓮自然资执法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人民币5万元;二、加处罚款自2023年10月7日起,每日按5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执行人舒兴禄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