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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时间:2025-06-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洁泰能科技有限公司、绿洁新能源科技榆树有限公司、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5)吉0182执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款应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账户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账号:22050140010009977777。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限制消费令载明: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得有该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133346.0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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