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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春山、朱凤华、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山、朱凤华、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155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春山、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颖州路与河东路交口北城鸿顺商业广场2幢301室(产权证号:1590024182)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2024887元(单价320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安房评报字(2025)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