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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17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皖17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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