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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廖盛美、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罗大成与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罗大成向本院申请追加廖盛美为本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25)黔270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