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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中平、鲍云桃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中平、鲍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孙中平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465(合产110183196)、4141(合产110183197)、4143(合产110183198)、483(合产110183199)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房产因所处位置相邻、面积一致,本院以4141(合产110183197)为参照单个价格,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89010.67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1895.00元,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3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