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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协 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经志,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940304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当事人经志利用打笼、滚笼等非法捕猎工具在禁猎区狩猎鸟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经志在于洪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对经志采取“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经志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当地义务劳动两个月,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护林、巡视环境卫生等劳动,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当事人经志采取“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方式。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于洪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