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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王爱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诉前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6-12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爱军,男,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王爱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非法捕捞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13184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爱军

2024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