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爱军,男,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王爱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非法捕捞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13184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爱军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