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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王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6-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902刑初120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对王颖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6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月-2月20日,被告王颖使用氰化钠制作的蜡丸毒狗,并将含有氰化钠成分的狗肉以5元/千克的价格销售140千克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00元。后上述狗肉被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颖在向他人销售5条死狗时被当场查获。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王颖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

2.被告王颖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0515-68558175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