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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雄活,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31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排*号,现住址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排*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刘雄活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刘雄活在公益时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刘雄活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7800元,款项于2024年6月18日缴至和平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公益诉讼代表人: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