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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杜彦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杜彦青,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0019,湖北××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杜彦青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杜彦青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金额一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1050元(大写:伍万壹仟零伍拾元整),该款杜彦青已于2024年6月14日缴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 2024年 7月 8 日

当事人:杜彦青

2024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