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吴梅,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3527,安徽××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吴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吴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765元(大写:叁万陆仟柒佰陆拾伍元整),该款吴梅已于2024年6月28日缴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 2024年 7月 8 日
当事人:吴梅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