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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返还巢小华、何秋健、李丽军等人财物的公告

时间:2024-07-3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本院在办理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应当返还巢小华(身份证号码:360428********206X)的财物人民币5000元;

在办理何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案件中,应当返还何秋健(身份证号码:450924********3636)的财物人民币1元;

在办理李某某盗窃案件中,应当返还李丽军(身份证号码:450303********1524)的财物人民币870元;

在办理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应当返还王胜男(身份证号码:210122********5721)的财物人民币2500元;应当返还匡巧灵(身份证号码:430426********8945)的财物人民币3000元;

在办理文某某、刘某某盗窃案件中,应当返还文桂生(身份证号码:432922********4316)的财物人民币0.04元;

在办理李某等人诈骗案件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屈会丽(身份证号码:41014819********3020)的财物人民币10599元;

因上述款项一直无人认领,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请上述人员及时联系本院领取财物。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北巷14号

联系电话:0773-3832662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