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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黄春龄、廖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调解协议公告

时间:2024-08-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桂0225刑初137号


本院在审理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春龄、廖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黄春龄、廖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春龄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复垦复绿修复费用862039.93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1000元,共计863039.93元;2、判决被告黄春龄、廖昶共同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复垦复绿修复费用110382.83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1000元,共计111382.83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廖昶、黄春龄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性质变更许可、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请钩机共同开挖从同练乡如劳村文生顶至大罗顶的公路。2021年1月,廖昶因道路结冰,亦在知道没有办得探矿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不再继续雇请钩机开挖公路。黄春龄在廖昶退出之后继续租用罗彦平的钩机从上如安屯源头路口处另外开挖一条公路至大罗顶,截至2021年11月停工。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对被告人黄春龄单独开挖公路进行现场勘验调查,黄春龄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同练乡如劳村4林班4.1、4.2、4.3、6.1、8.1、8.2、8.3、22.1、20.1小班内;5林班2.1、6.1、6.2、9.1、10.1小班内,共占用林地面积5.4795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0.9146公顷;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面积4.5649公顷。 并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对被告人黄春龄、廖昶共同开挖的公路部分进行现场勘验调查,二人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同练乡如劳村4林班20.1、26.1、21.1、19.1小班内,共占用林地面积0.6463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0.0850公顷;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面积0.5613公顷。

根据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黄春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任务为非法占用林地的全部面积4.5649公顷。此次复垦复绿所需修复费用862039.93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用1,000元,费用共计863039.93元。黄春龄、廖昶恢共同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任务为非法占用林地的全部面积0.5613公顷。此次复垦复绿所需修复费用110382.83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用1,000元,费用共计111382.83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春龄自愿于2024年9月5日前承担支付复垦复绿修复费用400000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1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承担支付复垦复绿修复费用200000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承担支付复垦复绿修复费用262039.93元;

2、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春龄、廖昶自愿于2024年9月5日前共同承担支付复垦复绿修复费用110382.83元、勘验调查测算服务费1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72-5938952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二十九

[责任编辑:王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