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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高明辉,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0537699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3楼。
高明辉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60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和解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高明辉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