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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白运国,男性,1989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XXXXXX231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九里湾小区C8栋1005房。
当事人白云汉,男性,1990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XXXXXX2311,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徐洞工业区东福花园2栋1807。
当事人骆建明,男性,1996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XXXXXX6010,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雅居乐君悦33栋26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白运国、白云汉、骆建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白运国、白云汉、骆建明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白运国、白云汉、骆建明支付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73000元(大写:柒万叁仟元整),该款项白运国、白云汉、骆建明已于2024年9月23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