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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文志,男,1989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XXXXXXX7218,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丰源新村和顺楼一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刘文志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刘文志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刘文志支付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5800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元整),该款项刘文志已于2024年4月26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